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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之我见

文泉彝
 (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近十年间,我国建筑行业总产值不断飙升, 2020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6.2%,产值再创新高,建筑行业盈利能力逐步增加。因为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且建筑工程项目有内容繁杂的特征,因此涉及到工程造价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了工程造价纠纷,大多会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做司法鉴定,通常是由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它会围绕工程造价的纠纷出具更为专业的鉴定意见,作为纠纷案件在调解、审判过程当中的依据。司法鉴定往往会对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但是,我国现在的建筑工程在工程造价管理以及司法鉴定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有效提升鉴定,对我国较为传统的工程造价管理以及鉴定进行必要的管理体制改进,以期在未来能够为我国的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过程提供相应的理论借鉴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0 引言
   近十年间,我国建筑行业总产值不断飙升,建筑行业作为支柱产业,行业盈利能力逐步增加。因建筑工程自身具有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再加上建筑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条款不规范、投资规模巨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工程项目的造价纠纷较多,致使司法鉴定有很大的难度。所以总结、讨论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是我国在法学、建筑学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征
   1.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指的是独立于原被告双方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在仲裁、调解活动或者是在案件诉讼过程当中受到法院的委托,选择、指派专业的鉴定人员,运用法学专业知识以及工程造价的相关知识,对该案件当中的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专业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定,并且给出专业的书面材料,即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1.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1.2.1 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和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数目逐年增加,竞争日趋激烈。众多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急剧压缩成本,存在重安全、重成本、轻技术的问题。企业管理中施工技术管理、成本管理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开展。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产生应用日新月异,使得工程管理的技术性难度增加。工程造价的纠纷往往处于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或完成阶段,对于一些技术性问题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发表更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比如对装配式建筑在推广初期定额缺项时的造价鉴定、烂尾楼的质量技术问题引起的造价鉴定等。
   1.2.2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建筑工程项目存在着复杂多样的特点,与其他领域的司法鉴定相比,有着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专业种类多等一系列特征,所以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各专业内容也十分繁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团队的个人专业、综合能力对整体的诉讼案件最终的完成效果也有着极大的影响。
   能够进行司法鉴定的团队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多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专业的司法鉴定人员往往是毕业于国内外重点大学的法学、建筑、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或者是土木相关专业的高材生。在实际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当中,由于我国对于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有待完善,一些中小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只注重司法鉴定的完成速度,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忽视了相关项目的司法鉴定的人员综合能力及专业性,存在司法鉴定人员能力不足,工作经验不丰富等现象,完成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或者再次鉴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1.2.3 证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我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流程大多分为三个阶段,见下图所示。

   这三个阶段看似简单,实则在每一个阶段当中都涉及多个相关单位及复杂细致的环节,从最初的投资决策到最后的项目的竣工,每一环节都有相关的程序计划预案,需签署相关协议合同进行细致管理,会发生众多的合约、决策意见、会议纪要、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质量技术经济安全资料等。施工实施过程中会产生繁多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税金等各类费用。
   在我国司法环境当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是现行证据制度当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说,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举证是原告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殊性,证据链复杂繁多,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没有办法向法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确切的有利的证据,就可能会导致举证不力,导致无法鉴定甚至败诉。
   2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2.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立法碎片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的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几个层级。
   在工程造价管理及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如下:
  (1)法律方面涉及的有: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
  (2)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法律规定、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会议纪要 2015年12月24日;
  《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
  (3)行政法规涉及的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4)地方性法规条文区域性强且繁多,暂未列。
  (5)规章涉及的有: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以下部颁规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2014年2月1日施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修订版;
   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的文件:
  《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 4-2017;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15;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1-201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建筑工程)》编号为CECA/GC 10-2014;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编号为CECA/GC 9-2013;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编号为CECA/GC 8-20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 7-2012;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6-2011;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编号为CECA/GC 5-2010;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
   这些相关的法律、规章、规定涉及的国家部门较多,比较碎片化,有的较为笼统,有的更新作废较快,有的条款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歧义。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会导致不同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同一个司法鉴定项目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存在差异和矛盾。
   2.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之下,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较为混乱,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且管理分散以及监管力度不够,很多鉴定机构存在着自身资质不足等问题。国家虽然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和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效果并不理想。
   同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把工程造价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范畴当中,这就会导致政府的相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的权利造成缺失和缺位。各部门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不统一,都会影响司法鉴定最终的公平、合理性,甚至影响到国家法律的社会公信力。
   2.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不一,鉴定效率低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当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启动程序存在盲目性,标准不一致,整体鉴定效率较低。在启动程序过程当中,主要是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主,法院只是行使了辅助的职责。有时法官会放弃对鉴定必要性的审查,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工程鉴定造价的申请,就一概委托鉴定;在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仍接受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未作适当引导,在举证不全的情况下匆忙启动鉴定程序,致使鉴定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导致重复鉴定、反复鉴定,造成了案件不必要的拖延和增加了诉讼成本。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以鉴代审”现象。往往鉴定范围、鉴定依据未明确,鉴定证据未取舍,尤其是对于其中争议工程量中的相关证据未作明确认定,法院就将其全部移交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由于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和依据的确定、证据的取舍、工程量不明确部分认定的主观性较大,往往会导致审判权变相过渡到鉴定单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是工程造价出具相应鉴定意见的基础,若启动主体不一,启动程序标准不一致,资料不健全,必定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在实际的工程项目实践过程当中,申请人常常会出现材料不完整,甚至自行推断的情形,或者是缺乏签证资料或者竣工图纸,这些都增加了司法鉴定的困难,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效率。
   3 完善工程司法鉴定问题的对策
   3.1 统一工程司法鉴定法律体系制度
   明确我国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效力层级并予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章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了规定,并在适用与备案审查一章中规定了它们的效力层级。随着案件的复杂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那么明显可以进行排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窥见其大概效力层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上述相抵触的规定进行审查的规定看,司法解释的效力在法律之下。
   希望在未来,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当中能够首先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将工程造价鉴定全部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范畴中来,统一由司法部门进行一致的管理和监督。
   3.2 统一司法鉴定人员管理体制
   在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当中,存在的共同问题都是其难度较大、鉴定工期时间往往较长。由于我国房地产及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对工程司法鉴定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工程管理方面,工程进度的延误,无限制增加时长和提高投资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更严重的还会出现安全事故,这都说明了工程施工过程当中有着众多的可变因素。因此,应该针对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要求权威专业人士参与到司法鉴定制度的汇编当中去,要建立一套科学、专业的施工项目司法鉴定制度,把司法鉴定团队进行网络化控制,具体责任明确到人,以书面文字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总结。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政府颁布的有关文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及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考核制度。
   3.3 统一司法鉴定启动标准,提高鉴定效率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统一司法鉴定启动标准,提高鉴定效率。
   法院应注重审查工程造价纠纷有无必要进行司法鉴定,而判断鉴定必要性的标准就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定工程价款,如合同是否约定固定价、有否约定单价、工程量是否确定,有无结算和结算是否有效等,只有在证据经质证真实可信且不足以此确定工程价款时,才有必要委托鉴定。
   建立鉴定机构提前介入制度。当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后,尽早选定鉴定机构,让其提前介入并参与法院组织的证据质证过程,及时了解鉴定相关项目,当证据不够充足或者案情复杂特殊时,法院可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对争议工程进行现场勘验和图纸、材料比对,确定需鉴定的范围、鉴定材料、鉴定依据和争议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这样既可以节省鉴定时间,也能防止发生以鉴代审问题。
   推行专业技术陪审员制度。鉴于工程造价涉及专业知识与特殊技能,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展开实质性的质证活动,法院可内部聘请专门工程造价方面的技术人员,以弥补法官专业问题上的缺失,提高鉴定效率,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
   4 结语
   在探讨我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当中,必须要注重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以及司法鉴定启动标准,遵循相关的规定,努力控制好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成本。同时,对我国较为传统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期在未来能够为我国的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过程提供相应的理论借鉴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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