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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与应用实践

杨志永,黄敏
(四川新元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随着当代建筑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建筑市场规范性的政策文件,为建筑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目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造价的调整和结算问题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仍不断发生,经济纠纷不断增多,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相关单位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强烈关注。随着国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工程造价鉴定的知识有很强的专业性,与其他的司法鉴定不同,现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原则、依据、方法、程序等做详细分析。同时,针对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具体实践时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做一些解释 ,希望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应用实践
   0 引言
   随着国家法律体制的不断键全,民法典的发布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发布,给建工领域的诉讼、纠纷以最大的法律支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对鉴定机构目前从事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了极大规范。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征
   1.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依据,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判断并提拱鉴定意见的活动。
   1.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或第三人。
   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设工程造价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挂靠资质承包、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守依法鉴定原则、科学鉴定原则、公正鉴定原则、诚实鉴定原则、客观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还应遵过从约原则和取舍原则。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民事诉讼书和答辩状;
  (4)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5)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6)合同约定的有关计量计价依据、标准、规范;
  (7)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变更洽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及加工订货合同;
  (9)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索赔资料;
  (10)现场勘验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诉讼当
事人双方达成共识的相关记录;
  (11)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12)国家、省、市颁布的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1)根据鉴定项目情况,对项目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应分别时行鉴定汇总;
  (2)根据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
  (3)根据诉讼案情的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诉讼当事人双方争议事项列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在鉴定过程中,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诉讼当事人双方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并告知委托人。并将妥协性意见形成书面文件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5)在鉴定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有和解意向时,应以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和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人,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鉴定类型
根据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类型主要有合同争议的鉴定、证据欠缺的鉴定、工程量争议的鉴定、计价争议的鉴定、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等。
   6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6.1 鉴定准备工作
   根据鉴定项目基本情况,组建项目组及专业人员配置,确定主要鉴定人和其他鉴定人,任务分解,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认真研究,结合工程鉴定范围和有关规定制定鉴定方案。
   清查及阅读送鉴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提出需解决的问题及需补充的证据,收集整理鉴定依据。
   6.2 鉴定工作实施
   在鉴定过程中,应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要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
   根据鉴定项目情况及所有送鉴材料,开展计量、计价等鉴定工作,在过程中收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整理记录无法根据现有材料做出结论的相关问题,形成初步的鉴定项目小结;
   确定需现场勘验的有关事项,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现场勘验,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及无法根据现有材料做出结论的问题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同时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影象资料留存。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进一步调整初步的鉴定,对鉴定工作中的重难点进行总结分析,组织调查听证会,邀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6.3 对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分析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4 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6.5 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向当事人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调整鉴定结论,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鉴定书(鉴定意见),依法出庭。
   6.6 补充鉴定
   如在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
   7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委托人(法院)向鉴定机构移交的资料,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通知、经济签证单、送审工程结算书说明及结算书、双方质证的庭审笔录和证据交换期间双方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有效性和证明力度往往本来需要委托人(法院)庭审认定,而实践中这些需委托人(法院)判断的问题往往变成了由鉴定机构进行取舍判断,。所以,一份证据能否被采纳,关系到当事人一方巨大的利益关系,关乎当事人一方诉讼成败的关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虽然带着“工程造价”四个字,却不能同办理结算或结算审核之类业务一概而论。由于其工作依据、工作原则、工作方法等有诸多重合类似,鉴定人往往做惯了常规业务,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通常会带着一定的惯性思维去思考和执行工作,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以鉴代审的原则性错误,从而丢掉了客观、独立的鉴定原则。
   以我公司鉴定的成都某项目机电安装分包工程诉讼纠纷一案为例,此案涉工程争议工程造价金额6700万元,我公司作为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法院)提供咨询服务,案涉工程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按上海93安装定额及2000安装定额安装工程计量计价。在鉴定过程中,人工费的调整为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关于人工费调整按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市场涨跌调价办法,以四川省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成都市区人工费调整文件《川建价[2012]10号》中安装工计日工单价为基数,施工期定额站公布文件中安装工计日工单价与前述基数之比,为15.2.1和15.2.2条定额人工直接费调整系数。根据此条人工费调整办法约定规则及上海93安装定额及2000安装定额安装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释明,人工费调整部分需计取综合间接费。在我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当事人被告方对人工费调整计算方式不予认可。其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调整人工系数为定额人工直接费调整系数,定额计价分直接费和间接费组成,合同约定为定额直接人工费调整,合同并没有约定综合间接费可以调整,因此应按当事人原告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为依据,结算书中当事人原告方自己未计取综合间接费。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提交若干规定也说明当事人提交的原始证据在没有最新证据证明是不能推翻原始证据的。此条意见如果带着惯性思维去思考确实是这样,既然当事人原告方自己所报的工程结算书都没有计取综合间接费,鉴定人可按此进行鉴定,但从鉴定依据有确认和鉴定原则出发,如此鉴定就出现了以鉴代审的原则性错误,从而失去了客观鉴定的原则、独立鉴定的原则。
   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鉴定机构的身份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鉴定人承诺书里面包含: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干扰……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鉴定人最关键的特点在于独立性。施工单位报价错误的结算书是否意味着施工单位放弃了多主张价款的权利?民事权利的放弃需要当事人明确的意见表示,除非法定或约定以默示的方式视为放弃民事权利,否则不能依据行为人的默示认定其放弃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便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中的价款错误,也不影响鉴定机构据实进行鉴定的原则。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14.2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或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其实竣工结算的过程也可以按照合同的成立来理解,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申请单属于要约,建设单位的肯定回复是承诺。现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实际上施工单位原来提出的邀约也就是原来的竣工结算申请就已经失去了效力。从这个角度理解,鉴定机构鉴定时也不应再依据原结算书的内容进行鉴定。总的来说,无论从鉴定机构的地位来看,还是从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效力来看,鉴定机构都应该依据造价的规则,独立客观地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的结论,而不应受施工方已提交的结算书内容的影响。
   根据上述解释,最终当事人被告方接受了我方的意见,按合同人工费调整办法约定规则及上海93安装定额及2000安装定额安装工程造价计算顺序表释明,人工费调整部分计取综合间接费,此项调整较送审结算书所报送人工调整金额这一项涉及约300万元的差异。
   8 结语
   伴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在国内基础建设的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颁布的针对建筑市场规范性的政策文件也在不断健全,建设项目的合同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如何做好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积累实践经验,增强法律知识储备,在遵循“科学、公正、诚实、客观、独立、准确” 的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把控工程造价鉴定质量,做好司法鉴定咨询服务。


   参考文献:

   [1]刁冬梅,刁建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J].科技信息,2009,(10).
   [2]刘江,胡春华,付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J].工程造价管理,2018(3):67-7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0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