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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关键程序的控制与应用

潘德华, 谭涛
(四川同兴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司法改革进程推进,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工程纠纷案件增多,越来越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行列。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对咨询企业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的考验。同时,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对企业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公平、公正的鉴定结果固然重要,但合法合规的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关键程序 
   0 引言
   我国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出现在2000年左右,当时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缓慢,人们的法律意识并不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量较小,相关的制度并不完善。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建筑业成为国家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然而,经济的快速增长加上不完善的制度和建筑业的复杂环境,伴随而来的是纠纷的增加。
   近年来,国家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司法改革进程也在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工程经济类纠纷也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行列。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2017年8月31日国家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为了更深入理解并运用该规范,本文根据实际经验结合案例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中的关键程序分成三个阶段进行解析,分别为前期准备阶段、正式鉴定阶段、后期服务阶段。 
   1 前期准备阶段
   我们将收到委托书至收到证据材料且收到鉴定费用划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本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含接收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告知鉴定人员组成、收集证据材料、收取鉴定费用等。
   1.1 接受委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人在确定鉴定机构后,一般会选择邮寄或者鉴定机构自取两种方式送达移交的委托书和证据材料等。委托人移交的《委托鉴定书附表》中一般会列明本次移交的清单。鉴定机构在接收证据材料时,一定要按照清单仔细清点证据材料,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
   鉴定机构收到证据材料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案件情况,认真研究证据材料,充分掌握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委托人的鉴定要求。在熟悉完证据材料后,应根据回避条款结合技术等原因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不接受委托,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鉴定函》并说明理由;如接受委托,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函件内容应重点写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鉴定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这个环节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一是建议各机构在收取鉴定费用时,一定要一次性收齐鉴定费,不建议采用分期支付或者鉴定完成后支付,避免后期当事人因种种原因不支付鉴定费,造成鉴定终止,给自身、委托人、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已收到的证据材料和需要补充的证据均需要委托人进行质证并认定其有效性。这个环节鉴定机构可以请委托人提供《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既可以从中熟悉案件情况也可以了解证据材料的质证情况。对于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材料,鉴定机构一定要以函件形式请委托人认定其有效性,委托人暂不认定的,可将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分别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单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工程造价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而委托人不具备该专业知识,因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不一定能准确地描述鉴定事项。如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从专业角度建议委托人修改鉴定事项,避免因对委托事项理解的不同造成鉴定意见出现偏差。
   1.2 出具《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鉴定机构确定接受委托并出具《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在实际操作中,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鉴定时间,《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可以和《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一同送达委托人。《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应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专业、注册证号、职称等信息。选定鉴定人员时,鉴定人员应根据回避条款自行提出回避,还应写明当事人是否对选定的鉴定人员申请回避。选定鉴定人员另一重点是注意鉴定人员执业资格专业必须和鉴定项目专业一致。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4.3条规定:“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该规范并未明确“争议标的较大”的具体划分标准,在确定鉴定人员数量时有一定自由度,但正因如此,时常因起争议。故建议鉴定机构在确定鉴定人员数量时,无论争议标的大小均采用三名或以上鉴定人员。
   1.3 案例
   2020年3月某日,四川省XXX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选定了四川省XXX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签收委托人意见的证据材料后,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是其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但鉴定机构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任何事宜,故鉴定机构认为其不符合回避条款,未自行回避,也未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后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了《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表明接受委托,并列出了应补充的证据材料和鉴定费用收取方式。3日后,鉴定机构又向委托人出具了《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了案涉工程鉴定人员信息和请各方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回避条款,但未写明其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作伙伴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法院转交的《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鉴定机构回避。经人民法院调查询问后认定,鉴定机构虽与案涉工程无利益关系,但其与一方当事人有长期利益关系,且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法院,存在故意隐瞒嫌疑,故撤回了鉴定委托书,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2 正式鉴定阶段
   我们将收到证据材料且收到鉴定费用至出具鉴定意见书划分为正式鉴定阶段。本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含计量计价、现场勘验、核对工作、出具征求意见稿、出具鉴定意见书等。
   2.1 现场勘验
   在鉴定过程中,随着鉴定人对案件熟悉程度的加深,鉴定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出具书面《现场勘验通知书》。现场勘验工作应由委托人组织鉴定机构和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对于涉及争议的部分往往缺乏证据材料支撑或各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有不同意见,需经过现场勘验才能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因此,现场勘验是十分重要的鉴定程序。在现场勘验时,应做好勘验笔录或图表,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对现场标的物应拍照或摄像取证。形成的勘验笔录应由各方当事人、委托人、鉴定人签字确认,如勘验时间较长,建议对每天形成的勘验笔录签字确认。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应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
   2.2 核对工作
   鉴定人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后,应当安排核对工作。《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3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本条规定是向当事人发出函件,然而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当事人质疑的情况,当事人认为应当由委托人通知安排核对工作,甚至会遇到委托人要求全程参与的情况。因此,建议鉴定机构直接向委托人送达《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或者在事前与委托人沟通联系好后再发出。在核对过程中或者完成核对后,鉴定人应提请各方当事人对成果性文件签字确认。如核对工作时间较长,建议对每天完成情况签字确认,核对工作中形成的成果性文件应当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
   2.3 出具《征求意见稿》
   在所有计算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形成《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发出征求意见函,《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未规定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的答复时间。因此,函件应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如当事人有异议,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
   鉴定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复函后,鉴定人应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及时逐一复核征求意见稿,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修正的情况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必要时以书面函件形式回复。
   2.4出具《鉴定意见书》
   对当事人的异议都能答复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正式《鉴定意见书》除签字盖章必须完善外,还应包含以下附件:委托书复印件、计价表、勘验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员复印件、鉴定机构承诺书。
   鉴定意见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已对三个情况作了具体划分。
   在鉴定意见书出具时,可将证据材料一并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原件,必须及时退还,鉴定机构存档可采取复印方式。其他证据材料如本身即是复印件,可提前与委托人联系,确定是否需要退还。
   2.5 鉴定期限
   鉴定期限是整个鉴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但又是鉴定机构最容易忽视的环节。鉴定期限应按委托人要求进行,委托人没有要求的,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7.1条要求进行。
   由于委托人不具备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后,大多数情况均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由于建设工程资料繁多,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时间较长,很容易造成鉴定期限超期。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一定严格把控时间,在期满前仍未完成鉴定的,应及时向委托人申请并出具《鉴定延期函》。
   2.6 案例
   2019年5月某日,XXX市XX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选定了四川省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从委托人移交的庭审笔录、质证笔录中得知,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均认可,但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现场一隐蔽工程实物与证据材料显示不相符,希望人民法院和鉴定机构能查清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既然已确定了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且如果对隐蔽工程进行破坏性勘验,可能造成新的纠纷,故未支持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的意见。鉴定机构在了解该情况后,根据工程经验、技术方面原因,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验,并向委托人提交了最经济、合理、快捷的现场勘验方法:采用钢筋扫描仪、测厚仪、红外等结合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在不破坏防水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施工刚性层。在委托人同意后,鉴定机构按计划完成了现场勘验工作,证实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诉求:证据材料与现场实物存在不相符的情况。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经济的现场勘验方法,查清了事实真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最终赢得了委托人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3 后期服务阶段
   3.1 更正、解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个复杂过程,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仍可能出现笔误、算术性错误、错别字等情况,在发现后应及时出具更正函对鉴定意见书予以修正。
委托人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因其不具备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可能对鉴定意见书内容理解不到位。如委托人要求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解释说明的,应按委托人要求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解释说明。
   3.2 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重要义务,也是鉴定中的重要程序。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出庭通知书》后,需及时安排鉴定人做好准备工作,熟悉本次鉴定从头至尾的流程,熟悉鉴定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规范、鉴定意见书内容等等。必要时可向委托人要求当事人提交所需回答的问题,以便于鉴定人准备。
   4 结语
   经验告诉我们,鉴定意见往往很难让各方当事人均满意,对其不利的一方会费尽心思找鉴定意见书的问题。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一般都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和法律知识,他们首先审查的就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工程造价鉴定与正常的工程造价相比,鉴定中的各个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程序。因为,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只有程序合法合规,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意见存在偏差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正,鉴定程序不合法,则无法挽回,可能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被司法机关采纳。
   工程造价鉴定的最终目的是缩小甚至化解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随着法治社会的构建,鉴定意见成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因此,鉴定机构在从事鉴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主要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治理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川高法(2011)17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