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东
(四川睿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市场竞争是一种能够合理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体系,市场的形成深受买卖双方市场的影响,市场本身能够决定商品的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下,建筑工程产品价格机制改革也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文章从价格机制的内涵入手,在阐述建筑工程产品供需特点和供需关系的基础上,探究建筑工程产品形成价格机制在不同环境下的效果,提出建筑工程产品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内容。
关键词:建筑工程;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机制;影响
0 引言
当前随着建筑行业研究内容的不断深入,诸如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投资项目管理等,从不同角度反映出了建筑行业打造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必要。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相关人员混淆了价格和造价的内涵,将一些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内容,诸如招投标价格、竣工价格、预算价格等作为价格的内容,试图通过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革新来打造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价格机制,但最终却出现了因为造价管理制度不合理而阻碍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文章从市场价格机制的内涵入手,结合建筑工程产品的供需关系探究价格机制运行所需要依存的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确定建筑工程产品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内容,旨在能够为建筑行业产品价格机制的形成提供重要理论参考支持。
1 价格形成机制
从内涵上来看,价格形成机制强调的是价格的重要作用,体现的是商品价格体系形成变化的原理。从内涵上来看,价格形成机制是指在产品价格形成全过程中,能够干预价格制定各个组织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价格机制形成过程中会牵扯到哪些组织,最终是由谁来确定价格;另外一个方面是在价格机制形成过程中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彼此关系。
2 市场变动和价格机制的关联
第一,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类型物品市场价格会和物品的需求、数量形成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制作出需求表和需求曲线。市场需求曲线是在某一个价格水平下每个人需求的累积。第二,需求曲线向下倾斜。在某一种商品价格上涨,而其他关联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购买者会减少对这类产品的购买数量,反之亦然。第三,供给曲线。产品市场价格变动和生产中自觉生产、销售所形成的数量关系构成了商品的供给曲线。第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价格的形成深受买卖双方供需关系的影响,在买卖双方不需平衡的情况下,其他条件如果不变产品价格就不会上涨。市场在本质上是一种机制,由买卖双方以及商品和劳务关系共同决定。第五市场均衡和资源配置效率。从内涵上来看,配置效率是指在任何产生生产资源都不能被他人使用情况下,使得任何一个人情况变好。为此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况下,只有降低某个人的效用才能够增加另外一个人满足自己需求能力的发展。
3 建筑工程产品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内容
在市场价格机制影响下,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制定深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建筑工程产品价格机制的特征体现如下:业主方会自主确定招标机制,包含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计价方式、招投标文件等,在业主确定好招标机制之后由施工企业决定是否接受招标机制,如果接受则是需要根据自己之前设定好的成本和市场情况来自主报价。
3.1 政府部门的基本定位
3.1.1 政府部门不能够为建筑工程产品制定单独的价格
第一,行政部门不能够再继续管理建筑工程的产品价格。按照《价格法》的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产品价格由社会主义市场定价。建筑工程建设产品的加工隶属于市场调控的内容,但是受建筑工程产品生产加工本身特点的影响,建筑工程产品价格管理仍然由建设部门负责,其关联商品、服务价格由国务院物价局统一管控。第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通过多个形式来参与到建筑产品的市场定价中,建筑施工领域产生了一个专门管理价格的职能部门,即定额司。在具体工作中,定额司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在1999年和2001年颁布的《价格法》中,2001年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强调了打造建筑工程产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的必要性,但是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带有政府部门的约束体系。这样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招标人对价格的确定。第三,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市场的形成和建设对产品价格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背景下形成的价格能够发挥出市场信息传递、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形成价格对市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政府部门需要退出市场,即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及时地转变自身发展职能。政府部门要借助行政权利去直接干预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发展,放弃自己以往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让企业真正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在旁边发挥出重要的职能监督和宏观调控职能作用。
3.1.2 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国有控股企业投资
政府投资具备特殊属性,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产权不明晰的现象。虽然当前我国社会范围内形成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度,但是在实践操作的时候仍然有一些项目的投资者不是项目建设管理者,项目管理者不是项目使用者的现象,最终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无法得到控制。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工程项目的运营管理。
3.2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借助行政手段来规范各方行为
建筑工程产品市场价格机制是在一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形成的,也只有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筑工程产品市场价格的形成具体要求投标人预计成本和投标人执行合同与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情况保持一致。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间比较短,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市场秩序不稳定,在建筑工程产品价格机制确定的过程中,如果完全依赖市场的自发性,那么就很难保证建筑工程产品价格制定的合理。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在建筑工程产品市场价格机制形成的过程中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尽可能多的消除各种制度和环境对产品价格制定的不利影响,为各类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确保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能快速进入市场,并充分发挥出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得到有效行为规则的支持,在这种行为规则的支持下,能够保证市场经济运行有序。但是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发展中国家受市场经济体系不成熟、市场规则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市场机制功能实现有待完善,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运行,完善市场机制功能,需要发展中国家政府部门加快打造完善的市场规则体系,在优化和完善市场环境的同时应用各个行政手段、市场手段来约束建筑工程产品价格的制定。
3.2.1 确保建筑工程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建筑工程产品质量、产品工期是影响整个工程建设成本的重要因素。从建筑工程产品实际生产情况来看,所加工出来的产品不仅要满足业主的要求,产品质量还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筑承包商想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在实施管理的时候要付出和自己生产管理水平相对应的成本,并在发展的过程中完善监理。
从发展情况来看,建筑工程监理需要由高素质人员完成,从业者要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在审查产品质量的时候要自觉遵循国家规定好的标准。如果监理行业在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就会使得一些建筑承包商降低对建筑产品的预期成本期待。因此,要想规范建筑工程产品市场需要,需要加快打造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标准。
3.2.2 加快打造合同审查制度,确保一系列产品交易都有对应合同的支持
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也是政府部门发挥职能监督管理建筑工程产品价格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一方面要组织能够代表各方利益点人员共同制定合同标准,为业主和承包商的提供信息支持;另外一个方面,政府部门要制定出能够约束施工合同管理的制度,比如合同审查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执行检查制度等。政府部门所投资的工程项目要拥有相应合同文件的约束和支持。
3.2.3 加快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在工程担保制度的打造下,来为各方维护自身利益实现,提供重要的工具支持。从内涵上来看,工程担保主要是指经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提前评估合同双方的信誉和发展业绩,在此基础上向债权人保证被担保的人能够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开展施工。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向权利人所做的保证,在保证人无法完成其和权利人签订合同中的权责义务关系时,则需要由担保人继续履约。
3.2.4 采取市场手段来管理建筑施工企业
首先,要打造出能够反映出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能力的信息管理系统。政府部门需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加快打造完善的能够反映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信息系统,从而实现对工程建设财务能力、发展规模、企业声誉情况的全方位记录。其次,改变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方式。长期以来,在建筑施工领域采取的是资质管理制度对施工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无形中提升了行业发展壁垒,由此使得大多数的企业来争夺施工承包资质,而在资质的争夺中会牵扯到多方的利益,会出现一些企业为了中标而恶意竞争的现象。为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出削弱贸易壁垒政策,引入积极的竞争,在各个行业发展的过程中避免出现垄断现象。
3.2.5 打造完善的成本核算框架
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以完善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为手段,通过建立有利于产业结构化、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指数、完善的成本核算框架。将工程造价管理纳入到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使得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在成本造价管控的过程中需要统一工程量,由政府部门间接调控,由市场形成建筑产品价格机制。在发展的过程中除了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保证之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工程造价管理。
4 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产品价格机制的革新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持,针对当前建筑工程行业价格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在未来需要政府部门着重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就建筑工程产品市场价格机制的制定和约束管理作出一系列的探索,从而不断完善建筑产品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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