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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与应用实践

蒋朝军

(四川光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摘 要:由于工程建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所以在具体的工程造价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纠纷,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影响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效应用。因此,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需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研究,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进而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应用实践 
   0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保障建筑行业稳定发展的主要措施,在司法鉴定中需要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的程序,以高水平的鉴定能力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条件,从而向委托人出具有价值的司法鉴定意见,以利于案件的审理工作。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依职权,或结合当事人的申请,委派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定额标准进行分析,进而实现对诉讼中的造价问题进行全面审核[1]。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因委托而发生,所以其并不属于行政和司法行为,其准确度和公正性并不是由鉴定人员手中的权力所决定的,主要是结合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专业技能,保障审判结果的准确性。
   大多数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都会引起诉讼,最后一般都会牵扯到价款结算的争论,所以如果没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无法完成司法鉴定的。再加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一项独立证据,这就需要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出发,对其进行归纳:(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并且其只存在于诉讼活动中,一般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对当事人所有争议的工程价款进行全面审查和计算,对其进行全面鉴别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双方所引发的诉讼争议工程价款问题,而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比较强,这会强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审判人如果仅通过直接观察,或者是逻辑推理并无法对其进行直接判断。因此,鉴定人员要结合所呈交的证据材料,对其进行专业分析,从而为法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理依据。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征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属于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不仅存在施工合同、项目质量和突发情况等内容,还会涉及相关的利益纠纷问题,并且在具体的评判中还要依据大量的真实文件资料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因此,要想全方位地鉴定多项内容,一定要按照相应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进行。
   2.1 鉴定工作的实效性
   在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是在工程完工后结算价款时阶段进行的。主要是结合委托人的诉求和委托范围,判断工程的初始状态以及施工现场的情况。因此要进行实地勘察,如果无法满足这一点,则无法保证鉴定工作的实效性和公正性。同时,司法鉴定人员本身还要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借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材料,对其进行综合考量[2]。
   2.2 影响因素涉及众多
   当前的建筑施工具有随机性和差异性等特点,并且工程造价内容也非常多。尤其是设计、材料、设备和环境等生产要素存在差异,同类的工程在相同人员执行下,还是会出现不同问题的。因此,司法鉴定人员在具体的评估和判断时,需要综合分析影响因素,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有效结合,提供真实的判断。
   2.3 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在一般情况下,在具体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一定要按照制度和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文件资料的有效整合,在明确事实凭证的基础上,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对工程造价的争议问题进行处理时,要想保证诉讼解决的有效性,需从司法鉴定的相关流程出发,强化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问题
   3.1 对造价鉴定机构准入门槛以及执业能力的监督与管理力度不强
   虽然在我国法律机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完善了普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制,但是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管理却过于分散,特别是对鉴定机构于准入门槛和执业能力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并不强。
   此外,当前的法院管理部门在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选择时,一般是要求鉴定机构本身需要具备工程造价技术的能力,但是却没有全面考察鉴定机构解决工程案件纠纷等的能力,影响了整体的监督和管理效果。
   3.2 造价鉴定费一般主要由申请人垫付
   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用一般都是由申请人所垫付的,最后由谁支付,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对此责任进行划分。鉴定机构在接到任务以后,会与申请人协商鉴定的实际费用,当申请人同意和缴纳鉴定费用后,鉴定机构才会启动鉴定工作。但是,在具体的谈判过程,另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情,这会导致在最后判决的时候,对鉴定费用存在争议,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有效性[3]。
   3.3 鉴定机构越权行使司法审判权
   在对当前的司法鉴定类型进行分析时候,发现其要有四类,分别为声像类、物证类,证据资料以及其他类。其他类主要般包括司法审计和工程质量鉴定等内容,前三类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主要是由鉴定机构或者是鉴定人员结合专门的技术独立完成的鉴定工作,与司法审判权并没有直接关系。
   司法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结的权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资料需要经过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质证和审核认定后,才可以应用,这属于法院司法审判权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往往存在鉴定机构越权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情形。
   4 促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主要策略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具体的立法工作质量并不高。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强对现有建筑行业造价法律内容地合理修订,采取措施清除部分具有争议的规定,实现透明化的立法,从而进一步确保法律法规的独特性。
   要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在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的操作规定上,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如,在改进司法鉴定制度时,还要综合考虑专业人员配备的科学性,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进而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2 规范司法鉴定中单价的确定流程
   在对单价确定的具体过程中,需要从暂估调整、暂估工程价格以及日常工作价格等内容出发,结合固定价格合同中的子项目对其进行有效计算。其中的计量价格一般是结合“∑计量数量”和数量表中的单价所计算的,单价虽具有明确的单位和约束力,但却不是固定数值。
   如果对单价合同进行分析,发现标价工程清单中的所列工作量会受到承包人的影响,并且单个子目的工作量变化也不会体现在所约定的范围内,这会导致实际的变化水平低。同时,工程造价的总变动还需要保持在一定价格区间内,只有这样承包人提出新的单价时,才能由监理人和业主单位进行有效协商,然后对其进行确定,按照修改后的新单价计价,对实际的单价进行确定。
   如果单价子对象发生了工程量自动变化的情况,则需要对单价进行适当修正。因此,当子项目单价随着子项目的数量发生变化时,评估人员要重新确认和规定所超出合同范围的单价。此外,在对合同中的价格进行调整时,需要重新对其中的价格进行调整,保证计算价格的科学性,明确新计算价格和原有价格之间的差异性[4]。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应用价格指数公式和具体的成本信息,对其中价格的差异进行科学调整。但是,价值调整方法本身是具有一定局限的,只适用于以单价合同形式进行的规模大和工期长的项目,并且整体设计内容也是相对完整的。
   此外,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单价进行确定时,要结合合规的原则和价格指数权重表对其进行确定。同时,还要结合合同中的具体成本信息对单价的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
   4.3 加强对鉴定材料的整合
   除了上述内容,还要对鉴定资料进行整合,主要是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和特点对其进行区分,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证据:由于证据是经过法庭质证的,所以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将其写进鉴定报告中,进而保证鉴定材料的完善性。第二类属于参考材料,主要鉴定时作参考,没有经过质证,或者是双方有争议,所以其在鉴定时只能参考,不可以将其作为依据写进实际的鉴定报告中。在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关键要点进行整合时,要注意对责任方的判定,要提高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预估数值的准确性[5]。
   但是,工程造价的发生属于一个充满动态变数的过程。因此,即便是承包人按照招标时的图纸报价,完成图纸上相关内容,承包人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依然是不能预估的,如工程量估算错误和漏算等。特别是由于不可抗力问题等因素所导致的停工和误工情况,一定要及时梳理案件流程,结合对应的时间点和事件责任方,在明确鉴定方向的基础上,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4.4 掌握鉴定方法和计量规则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其进行计量,也就是合同计量。评估人员在对此计量规则进行分析时,需要确定定价工作清单中所列出的子项目,才能对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对工作量的有效测量。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的认定等也会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所以相关的鉴定人员需要重新对计量内容进行评估,在掌握鉴定方式的基础上,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在计量付款的时候,估价人员要核对和更正分项工程的单价,对单项工程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如果其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要及时对价格进行调整。估价人员在此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合同的原则,应用价格指数公式等调整价差,结合“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进而保证固定总价合同单价认定的有效性。
   4.5 编制完善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相关具体法律规定要求,鉴定人在鉴定工作结束后要编制完善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且在出具鉴定报告的时候,还需要保证其内容的合理性,一般包括现阶段委托鉴定项目和鉴定结论等内容[6]。
   因此,在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组成进行分析时,需要在保证其组成完整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对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姓名等进行整合,积极发挥出各部分内容的优势和特点,不断优化现阶段鉴定流程,以实现高质量的鉴定。
   此外,还需要不断提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本身的综合能力,掌握司法鉴定的范围,结合鉴定资格认证标准,实现对司法行政制度和造价咨询等内容地有效对接,优化鉴定流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统一管理,进而满足时代发展的实际需求。
   5 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已经成为保障建筑行业稳定发展的主要措施,因此,鉴定人员在具体的鉴定过程中,需要在完善报告内容的基础上,保证造价鉴定计量方式的有效性,对重点内容进行文字说明,进而获得更加准确的鉴定结论。


   参考文献:

  [1]王应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的解决措施研究[J].农家参谋,2020,No.654(9):212-212.
   [2]李志,孙丽,胡友灵.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范围的重要性[J].中华建设,2020,No.206(3):54-55.
   [3]陈殿书.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研究[J].居舍,2020(8):56-56.
   [4]郑思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9,(3):247-247.
   [5]董林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企业文化,2020,(1):123-124.
   [6]杜启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研究[J].今日财富,2019,(15):187-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