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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 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22〕32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计日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2023年上半年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3年1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3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2023年上半年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