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23〕8号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定额计日工单价和人工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2023年下半年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23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3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2023年下半年成都市等18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3年5月31日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