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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价包干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方案的选择
陈八抚
(四川鼎恒永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36)
摘 要:工程造价贯穿建筑行业的所有过程,直接关系到各方的经济利益,由此产生工程合同纠纷也就在所难免。针对单价包干但合同内的工程内容未干完的纠纷,如何来对已完工程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这对我们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是种考验。
关键词:合同纠纷;公平公正;单价包干
0 引言
工程合同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时效性,如何高效准确地对造价合同纠纷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我们鉴定工程师不光具备造价专业相关知识,还要有其他专业能力。做好合同纠纷鉴定对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 对单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未干完产生的纠纷的定义
针对一个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签订了单价包干合同,即每平方米单价固定包干。但在乙方的修建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的各自原因,终止了合同,最终工程只完成了一部分,乙方针对已完工程向甲方要求申请支付工程款,对于这部分已完工程的造价双方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而合同中也没对终止合同后已完工程的价值做具体说明。
对于这种合同纠纷,有时双方能够私下协商解决,但大部分都无法协商,最终会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一旦纠纷不能及时合理的解决,就很有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甚至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所以如何高效、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此类纠纷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大的意义。
2 分析此类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步骤
2.1 查阅合同、图纸、变更签证、收方资料等
合同是当时人双方的意思真实表达,具有法律效应,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的一切争议和矛盾的处理结果必须响应合同的实质条款和内容。如果合同是无效的,甲、乙双方的争议应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或有权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的决定进行鉴定。
图纸是计算工程量的基础,设计图纸可以说决定一个项目的最终造价,同一栋建筑由不同的设计单位来设计,最终的造价都是不同的。
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可能会产生设计变更或签证,由此会影响项目最终的实际造价。
对于部分隐蔽工程,因无法勘察取证,一般会由参建单位做相关隐蔽收方资料(包含收方单、施工照片、验收报告)。
对于一个项目合同的纠纷,我们首先是要收集该项目的合同、设计图纸、变更签证、收方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资料,仔细认真核实合同的真实意思表达,全面准确地理解合同。其次,还要熟悉和理解设计图纸,完成掌握设计图纸的内容,理清楚变更签证、收方资料和施工日志,尽可能地还原当初最真实的模样。
2.2 踏勘项目现场、调查物证
针对这种单价包干合同,但实际又没按合同约定干完的情况,踏勘项目现场尤为重要。比如:一栋5层建筑,合同内容包括整个主体工程和精装修,但实际乙方只干到2层就停工了,三层又只完成了部分工程量,那鉴定人员就必须把现场实际完成的情况要详细、准确地记录下来,以便后面为鉴定提供真实的依据。
2.3 鉴定工程师与当事双方沟通核对
鉴定人员在查阅和熟悉项目相关资料并踏勘完现场后,对项目已经有了自己的认知,接下来就是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内容进行算量工作和计价工作。因鉴定人员没有实际参加项目的建设,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全面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因此和当事人双方的沟通核对尤为重要。和当事人充分有效的沟通,可以尽可能真实完整地还原当时的建设过程,同时也能让最终的鉴定结果更准确公平公正。
在和当事人双方的沟通核对中,可能会出现部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对于一栋建筑工程,乙方说这栋楼的主体和精装修全是由他干的,但甲方不认同,甲方意见是精装修里面只有墙面乳胶漆是乙方干的。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员不能准确地辨别谁对谁错,但鉴定工作又必须往前推进。针对这种情况,鉴定人员要做好甲、乙双方的核对记录,并要求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发表的意见签字确认。接下来鉴定人员要梳理甲、乙双方的意见,将双方一致认可的意见归一类,不同意见归另一类。
3 针对此类合同纠纷鉴定方法的选择
针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单价包干合同,因乙方合同内的工程内容没有干完,且双方对工程建设的完成范围存在争议,单纯用签约合同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的方式来确定工程实际造价,显然就违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有失公平。但如果按正常的清单定额组价来计算,最终的实际单价一定会比签约合同单价高,同样违背了合同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有失公平公正。所以,在此类合同纠纷的鉴定过程中,鉴定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既要满足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又要响应设计图纸、变更签证、收方文件等资料。
经过分析此类合同纠纷,采用如下鉴定方法相对来说就比较公平合理。
第一步,鉴定工程师先根据设计施工图纸,采用施工当期相应的定额和信息价,算出该项目的正常市场造价。
第二步,鉴定工程师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收方工程量并按正常定额和信息价组价,计算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正常市场造价。这部分造价要分成两部分统计计算,第一部分为双方均认可由乙方完成的工程量;第二部分为争议内容,即乙方主张这部分是自己完成的,但甲方对此不认可。针对双方均认可的第一部分内容我们称它为确定性意见;针对第二部分争议内容,我们称它为选择性意见。确定性意见最终由法院根据合同直接判决;选择性意见需要双方各自再次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法院根据材料和现场答辩来裁决。
第三步,鉴定工程师用已完成工程形象进度造价除以该工程全部完工的理论实际造价,得到一个已完成形象进度造价占比(百分比);再用这个已完成形象进度造价占比(百分比)乘以签约合同包干单价(元/㎡),得到已完成形象进度工程量的单方合同造价(元/㎡)。最后我们再用已完成形象进度工程量的单方合同造价(元/㎡)乘以实际收方工程量(建筑面积),最终得到实际收方工程总造价。此实际收方工程总造价分两部分,一部分为确定性意见的实际收方工程总造价,一部分为选择性意见的实际收方工程总造价。
4 案例分析
在原告昆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昆玉市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其完成的“昆玉市速春乌金猪场”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原告需按设计施工图纸修建5个标准猪舍,每个标准猪舍的建筑面积为1000㎡,地上一层,砖混结构,采用单价包干的方式结算,包干单价为560元/平方米;现工程已竣工。
双方主要争议事项:
昆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属于本公司完成,包括漏粪板构件、集粪槽防水施工。另有变更工程由本公司施工:①一号猪场2轴交A至B轴基础超深至2.5米。②二号猪场2轴交A至B轴基础反工20米。昆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还说明,现场除了屋顶、门窗、水电外,其他也均由原告修建。”
昆玉市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属于原告完成,包括漏粪板构件、集粪槽防水施工。另有变更工程由原告施工:①一号猪场2轴交A至B轴基础超深至2.5米。②二号猪场2轴交A至B轴基础反工20米。”正负零以上工程不属于原告完成。
4.1 确定性鉴定意见分析说明
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由昆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完成的形象进度造价除以标准猪舍预算价,得到已完成形象进度造价占比,再用已完成形象进度造价占比乘以合同单价(560元/㎡),得到已完成形象进度单方合同造价,根据已完成形象进度单方合同造价乘以实际收方工程量,得到每个猪舍的实际收方工程造价。
因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内容,且施工承包合同对变更无具体约束条款,所以1号猪场基础超深和2号猪场基础返工部分的实际造价是根据双方认可的收方记录和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
鉴定工程师意见:因昆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昆玉市速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均认可“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属于昆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完成,包括漏粪板构件、集粪槽防水施工。另有变更工程由昆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①一号猪场2轴交A至B轴基础超深至2.5米。②二号猪场2轴交A至B轴基础反工20米。” ,所以就此部分造价计入确定性鉴定意见。
4.2 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说明
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说明见下表。
4.3 鉴定意见
4.3.1 确定性鉴定意见
确定性鉴定意见为:563,779.38元,大写:伍拾陆万叁仟柒佰柒拾玖元叁角捌分,包含正负零以下结构部分、1号猪场基础超深部分和2号猪场基础返工部分。
4.3.2 选择性鉴定意见
选择性鉴定意见见4.2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说明。
附表:
5 结语
工程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方法的选择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原告和被告在鉴定过程中是否能得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对待,与原告和被告的利益直接相关联。所以,我们鉴定工程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合同纠纷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选择鉴定方法,维护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洪学,吴佐民,王红松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17:4-52.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试行).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202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