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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EPC总承包模式项目财政评审中典型计价问题的分析

王艳芳

(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11)


   摘 要:自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2月23日)颁布实施以来,建筑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越来越多。建设单位为便于造价管控,在项目招标时约定采用财政评审价下浮、模拟清单等结算模式,财政评审价将直接影响承包方的结算工程款项。本文结合EPC总承包模式项目财政评审案例,总结在财政评审中遇到的典型计价问题,共同提高财政评审质量,以便减少项目履行中的计价争议。
   关键词:EPC总承包;财政评审价;典型计价问题;综合单价
   0 引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的工程承包模式。将设计、采购、施工发包给一家企业,使三者之间协调和沟通简洁高效,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发挥设计主观能动性,降低项目成本,减少发包人风险,确保项目投资达到期望目标。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EPC承包模式项目典型的合同计价问题分析
   根据住建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EPC项目发包阶段是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发包,发包时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已明确。发包阶段的重要指标和参数已经明确,依据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等因素可以确定合理确定的工程总承包价格,采用总价包干合同模式较适合。
   但是部分EPC项目由于初设深度不够、发包阶段需求调整、发包边界变化等各种原因,导致投资额不确定。为降低投资风险,发包人采用定额下浮、模拟清单等按实结算的传统计价方式,变相地将EPC项目推回到传统的按实结算承发包模式。比如,很多EPC项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单价”,而“采用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价后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新增项竣工结算单价则使合同模式实质性地变成了单价合同,导致合同计价模式与EPC发包初衷背离。
   2“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单价”计价合同模式下财政评审中应关注的几个典型计价问题
   2.1 套用定额准确,组价完整合理
   现行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工程建筑行业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我们在做财政评审工作时,套用定额一定要准确合理,依据定额总说明和分册说明使用合适的定额,并根据相关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根据项目特点计取海拔降效费、特殊项目人工、机械调整费。否则在项目竣工结算时评审单价会引起承包人的异议,增加结算难度。
   案例工程:中建某局和某市投资公司签订了大学城EPC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单价”。项目在结算时发现评审的综合单价存在以下问题:部分设备安装套用定额与图纸和设计不符。比如中央空调系统中的风机盘管,设计安装方式为卡式嵌入式,评审时套用的是吊顶式,两者综合单价有差异。在结算时,中建某局认为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组价原则不符,组价定额与实际施工方式不符,损害了其利益,要求按合同组价原则重新组价。而审计人员认为应按合同约定,采用经评审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不能调整。双方因为此类问题争执不下,导致结算工作困难重重。
   2.2 组价完整合理,做到不重不漏,与项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吻合
   我们在做财政评审工作时,不但套用定额要准确合理,综合单价组价也要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匹配。评审人员在组价时应当清楚哪些工作是定额既含工序,哪些是需要组价工序,并了解定额工序及施工工序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以便选用合适的定额进行组价,做到不重不漏,综合单价组成和项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相吻合。
   案例工程:中建某局和某市投资公司签订了大学城EPC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单价”,但是在项目结算中发现经财政评审的综合单价中有很多不合理项。
   例如“支架制作安装”清单项,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支架制作安装,除轻锈、刷灰色调和漆两遍”,而评审组价中只使用了支架制作安装定额,并未套用除轻锈、刷调和漆两遍定额。该项目在结算时,中建某局提出评审价组价内容和清单描述及实际实施情况不符,按该评审价进行结算,自己利益受损,评审单价违背了合同客观公正原则。
   2.3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进行评审组价,同一项目不同标段的相同清单项综合单价可以不一致
   规模比较大的EPC项目发包人根据项目特点划分不同标段,不同标段的评审工作可能由一家咨询机构完成,也可能交由几家咨询机构共同完成评审。在一般情况下,几个标段完全相同的清单项会要求统一评审价。
   但根据现有EPC项目的结算情况来分析,不同标段的某些相同清单项由于项目特点不同,评审价均相同反而不符合实际情况。
   案例工程:某大学城项目,单项工程包含公共教学区、教职工及学生宿舍、体育馆、展览馆等不同功能的单体建筑,招标时按单体建筑划分为三个标段。财政评审时为保持评审价统一,不同单体建筑的梁模板均使用矩形梁模板定额,模板摊销次数按定额规定。中建某局中标了包含有体育馆、展览馆单体工程标段,并和某市投资公司签订了EPC 合同。在项目结算时承包人提出异议,体育馆、展览馆使用大量异形梁模板,模板摊销次数和定额规定摊销次数相去甚远。承包人认为评审价与项目特点及施工方案不符,要求按施工方案重新组价。
   2.4 注意价格风险分摊
   在项目评审中,咨询单位为规避评审漏项、组价失误等风险,会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增加类似于“投标人自行考虑施工方式、施工组织措施、新规范等因素,综合单价不调整”等风险转移措辞。这种看似对建设单位有利的条款,实际上缺少了合同公平履行的基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文)文中明确要求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制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即使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单价”,也应该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调整综合单价。
   案例工程:中建某局和某市投资公司签订了大学城EPC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单价”。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消防验收规范发生了变化,原定合同品牌的消防设备不生产新验收规范要求的产品。中建某局提交了其它消防设备品牌的认价单,并要求调整综合单价,过控单位以项目特征描述此种情况不能调价为由不予处理。
   3 一点建议
   对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单价”的EPC项目的评审,建议在开展评审工作之前收集相关资料,特别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专项实施方案,了解发包人意图,已经开工实施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勘验施工现场,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这对评审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结语
   财政评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评审人员应该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解能力、工程管理能力、使用定额软件等计价计量工具能力,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项目评审,以保护合同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使发包人投资取得预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