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规〔2023〕600号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对《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为与国家最新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加强我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22〕4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强化概算刚性约束,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批复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
第四条 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所需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 除项目建设期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六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七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核定的概算以内。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核定的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向施工图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要求并在发包合同中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多家设计单位参与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核定的概算,将限额设计纳入到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严格设计把关,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原因发生超概算投资。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变更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期内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并委托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项目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原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四)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七)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方案;
(八)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七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第十六条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概算或调整概算的,必须及时予以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作为不良信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上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22〕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