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优秀论文/二等奖 - 文章详情

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理论与实务浅析

刘 江
(四川志恒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造价鉴定意见是法官在审判建设工程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证据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其鉴定工作的延申,也是影响造价鉴定意见能否被法官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环节。质证权是当事人固有的权力,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心存疑惑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并接受询问。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制度,其既可以实现当事人的质证权,也可以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进而提升造价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文从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背景、法律依据、程序、出庭前的准备、庭审的证言证词、与相关诉讼主体的关系以及造价鉴定人自身的基本保障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充分阐述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内容及必要性。
   关键字:鉴定人;出庭;理论与实务;浅析
   1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等任务和要求。[1]建设项目案件诉讼过程中的造价鉴定意见是法律性和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成果,其在证据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在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证据。但造价鉴定意见是否可靠、可信,是否能被采信,需要经过质证主体质证,强化质证就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需要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造价鉴定人出庭时应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积极回应解答,或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同时也需要接受法官、造价专家辅助人的询问。[2]
   造价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有效的质证,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以,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特别对于复杂的建设项目诉讼案件,造价鉴定意见少则上百页,多则几百甚至上千页,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并不具备造价专业知识,所以对造价鉴定意见疑惑颇多。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对造价鉴定意见的异议做出充分的说明和有理有据的解释,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的疑虑,还能使法官对造价鉴定意见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理解和判断,从而提高法官依据造价鉴定意见认定案件事实的可接受性,同时也可提升造价鉴定的公信力。造价鉴定意见是由造价鉴定人根据检材做出的主观鉴别、判断,其结论不可避免存在主观性,造价鉴定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也可以及时发现造价鉴定意见的错误,避免因造价鉴定意见的错误导致司法审判的不公。[3]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制度,既可以实现当事人的质证权,也可以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进而提升造价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当事人双方对造价鉴定意见无争议,对造价鉴定过程、造价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等无异议的,可以不要求造价鉴定人出庭,其实质上是当事人认同造价鉴定意见或放弃质证权。造价鉴定人最终是否出庭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为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是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凭证,也是规定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文书。
   2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2019年修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81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除以上法律对鉴定人出庭做了规定之外,《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公安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均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了相应的规定,要求鉴定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出庭作证。建设项目诉讼案件中造价鉴定意见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造价鉴定人更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出庭作证。
   3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造价鉴定人才能出庭。即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是启动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先决条件,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是启动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4]
   人民法院通知造价鉴定人出庭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曾经有人民法院采用传票的方式通知造价鉴定人出庭,这个是非常不恰当的。造价鉴定人是辅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其诉讼地位不同于当事人,以传票的方式通知造价鉴定人出庭,是对造价鉴定人身份和职业的不尊重。出庭通知应载明出庭造价鉴定人的姓名、造价鉴定意见的编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出庭事由以及拟作证事项、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出庭的注意事项和出庭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拟作证事项清晰可以事先让造价鉴定人进行准备,以确保庭审质证的效率,同时也可以防范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技巧”和对造价鉴定人专业的尊重。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作证通知书若载明了应出庭作证的造价鉴定人姓名 ,则必须由该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若未载明具体的造价鉴定人姓名,可以任意选择参与鉴定的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但该造价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意见中签章。
   在司法实践中,造价鉴定人只参加法庭调查阶段的事实调查,并不参加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宣判等环节。在庭前会议时,造价鉴定人无须出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合议庭通知造价鉴定人出庭,询问造价鉴定人的身份和当事人的关系后,依次由申请造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合议庭向造价鉴定人发问。在造价鉴定人回答问题结束后审判长即可宣布造价鉴定人退庭。
   造价鉴定人出庭时一般的庭审提纲如下:
   法官:核对造价鉴定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所、与当事人的关系。
   法官:造价鉴定人***,本院依法对原告***与被告***一案进行审理,通知你出庭陈述鉴定报告。
   法官:原告,向造价鉴定人***发问。
   法官:被告,向造价鉴定人***发问。
   法官:第三人,向造价鉴定人***发问。
   法官:合议庭若有需要,可以向造价鉴定人***发问。
   法官:专家辅助人出庭(若有时)。
   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经原告(被告)***申请,经法庭准予由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意见。
   法官:专家辅助人***,向法庭陈述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专业职称、从事***专业的时间。
   法官:专家辅助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享有查阅所涉专门性问题案件材料、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问和发表意见等权利,同时负有接受对涉案专门性问题的询问、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等义务。
   法官: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涉案专门性问题向鉴定人发问,可以向法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法官:造价鉴定人***,可以回答专家辅助人的发问,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予以回答。
   审判长:造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今天你在法庭的证言,法庭已经记录在案,退庭后你应阅看庭审记录中你的证言部分,若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充或更正,并在笔录上签名,造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你听清楚了吗?
   造价鉴定人:清楚了。
   专家辅助人:清楚了。
   审判长:造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可以退庭。
   4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
   造价鉴定人出庭是其履行诉讼义务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时有的放矢,大胆、积极、熟练地出庭作证,履行义务。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应从三个方面进行。
   4.1 思想准备
   造价鉴定人出庭的思想准备其实就是心理准备。这种心理准备要求造价鉴定人深化出庭作证的意识,明确出庭作证是造价鉴定人的法定义务和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任务、技巧,树立敢于出庭作证的信心和培养善于出庭作证的能力。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点是“对造价鉴定意见质疑的解释与说明”。造价鉴定人作为造价鉴定工作的实施者和造价鉴定意见的起草者,在出庭时,心理无需紧张,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解释或说明即可。虽然有些当事人会聘请“造价专家辅助人”代为行使其对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权,他们大多会从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和鉴定依据等方面进行提问,但这些“造价专家辅助人”往往也和造价鉴定人是同行,同行之间的对峙、较量,当然更无需担心。
   造价鉴定人在法庭上对造价鉴定意见的说明、解释以及答疑,需要全部记载于庭审笔录,作为造价鉴定意见的组成部分,对造价鉴定意见最终能否被采信有着重要的意义。造价鉴定人在庭审时的解释或说明必须问绕鉴定意见的“三性”进行,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着重从鉴定事项的科学原理、鉴定步骤、方法、依据、技术标准等进行阐述或说明,回答问题必须有针对性,直接对质证主体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或解释,不能所答非所问,并且不得适用推断性、猜测性、评论性语言,也不得以其他证人的证言作为鉴定的依据,或评论造价鉴定意见与其他证人证言的关系,回答任何问题都需要以理服人,调整好心态,切勿与质证主体发生冲突、争吵等行为。[5]
   4.2 资料准备
   造价鉴定人出庭是其参与诉讼的重要环节,也是决定造价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的重要环节。所以,造价鉴定人坚决不能空手上庭,仅凭记忆和理解回答质证主体和法官的提问,而是必须全面熟悉鉴定业务,包括鉴定受理、鉴定实施、造价鉴定人的个人鉴定记录、鉴定结果的研究与讨论记录、鉴定中出现不同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及记录、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所有内容。并选择重点鉴定资料带入法庭,以备不时之需。若鉴定项目涉及多个专业,鉴定中涉及各个专业的资料可以由出庭的造价鉴定人准备,共性的资料由造价鉴定负责人准备。
   造价鉴定人在准备好出庭资料后,应制作出庭作证答疑提纲。答疑提纲由主作证人执笔,其他参与鉴定的人配合共同完成。造价鉴定人根据鉴定事项涉及的案情、鉴定事项和鉴定结果,对出庭作证时质证主体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预测,并对预测的问题做事先的解答。如关于鉴定过程的问题、关于鉴定材料的审查和使用的问题、关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有效性的问题、关于鉴定依据的科学性问题等。
   对普通问题进行预测后,鉴定人还需对代理人或造价专家辅助人等质证主体的刁难质询进行预案设计。
   4.3 其他准备
   有了良好的心理准备,再加上资料上的万无一失,出庭作证一般不会出什么问题。但为锦上添花,让出庭作证更加成功,让法官更好采信造价鉴定意见,造价鉴定人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第一,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作证通知书原件;第二,携带造价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造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第三,造价鉴定人着装应大方庄重,并与法庭的氛围相符,也可以彰显“专家证人”的气质;第四,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尽量用普通话进行解答。
   5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词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既包含程序性问题,也包含回答质证主体和审判法官对造价鉴定意见质疑的实体性问题。实体性问题往往更能体现出庭作证的意义,并对造价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词是对造价鉴定意见的补充和完善,是造价鉴定意见的有机组成部分。质证主体和人民法院之所以让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让造价鉴定人亲自到庭陈述,解答他们对造价鉴定意见的疑惑。通过造价鉴定人的有效解答,法官对造价鉴定意见更加信赖,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更加信服。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词要以实现出庭作证的目的为宗旨,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尽可能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法官和各质证主体理解和信服鉴定意见。对于质证主体合法的询问,造价鉴定人应该尽其所能为质证主体解释,但如果质证主体提出的问题已经超出合法的范围,鉴定人应该拒绝。合理运用拒绝权是造价鉴定人出庭应该必备的技能。
   造价鉴定人在出庭作证发言时应坚持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诚实信用性原则。对于鉴定主体资格的质询、鉴定事项的质询、鉴定材料事项的质询、鉴定程序和鉴定步骤的质询、鉴定依据的质询、鉴定方法的质询、鉴定所用仪器设备的质询等问题需要详细解答。对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能公开的秘密、涉及案件中的个人隐私、已经回答过的重复提问等询问造价鉴定人可以拒绝回答。
   造价鉴定人在出庭作证回答问题或发言时,应得到审判长的同意。造价鉴定人应保持良好的心态,不得与质证主体对抗、冲突。造价鉴定人的证言必须通俗易懂,说话应清晰并保持语速,便于书记员记录。造价鉴定人在发言结束后应对证言逐字逐句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6]
   6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诉讼主体的关系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面对的主体有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可能还有造价专家辅助人,如何能使双方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心悦诚服,使审判法官安心采信鉴定意见,造价鉴定人出庭时和他们处理好关系是实现以上目的的关键。
   6.1 与申请鉴定人出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
   申请造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往往对造价鉴定意见存在疑惑,需要造价鉴定人出庭当面进行解释,以解答疑惑。造价鉴定人对于不同类别的当事人等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对质证准备充分,提问比较合理的,需要用谦虚的态度做专业的回答;对于有初步准备,但提问随机性较大的,要用严谨的态度做专业的回答;对于那些根本没有准备,开庭后随性乱提问的,要用坦荡的胸怀做简洁的回答。但庭审期间的许多情形是多变万化的,往往不会按预定的方向发展,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情绪过于激动,甚至出现谩骂或攻击等过激举动时,造价鉴定人应保持理智,心态平和,也可以提醒法官制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过激行为,造价鉴定人禁忌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生直接冲突,一切以出庭作证解决问题的目标为准则,毫不动摇。
   6.2 与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
   既然当事人不申请造价鉴定人出庭,要么是其已知晓造价鉴定意见所有内容,没有异议或疑惑,要么造价鉴定意见对其有利。在庭审期间,该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么不提问,要么就提一些造价鉴定人回答后反而可以声援或支持造价鉴定意见的问题,达到维护造价鉴定意见的目的。该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非常友善。
   6.3 与庭审法官的关系
   造价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虽然主要是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质询或提问,但造价鉴定人在回答时,除了要力求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听明白之外,还要尽量说得通俗易懂,让非专业的庭审法官能听明白,特别是要增加庭审法官采信造价鉴定意见的信心。因为最终决定是否采信造价鉴定意见,把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审判证据的是法官。
   6.4 与造价专家辅助人的关系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聘请造价专家辅助人的权力,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批通过,则造价鉴定人还要处理好与造价专家辅助人的关系。造价专家辅助人往往来源于业内的专业人士,其专业有可能还高于造价鉴定人,所以造价鉴定人必须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在行动上积极做好准备。同时,要了解造价专家辅助人在庭审时的权力义务,比如造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是质证不是答疑,所以当造价鉴定人处于劣势或下风时,不能试图以提问的方式让自己转变局势。[7]
   造价专家辅助人和造价鉴定人的问答无疑于高手过招,对于非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法官可能并不能完全听懂,或者根本听不懂,但最终决定案件的却是他们的意见。所以,造价鉴定人在回答造价专家辅助人的质询或提问题时,既要保持专业性,同时又要通俗易懂,以赢得法官和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为造价鉴定意见的被采信奠定基础。造价鉴定人在听取造价专家辅助人提问时,需要详细记录问题,所有问题在听明白想清楚之后再一一作答,回答时需要随时保持严谨,以免掉入造价专家辅助人设置的提问陷阱;对于造价专家辅助人提出的问题不得回避,若造价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造价专家辅助人指出的过错或失误时,应当坦诚面对,不得遮掩,更不得编织谎言来掩盖,以获得造价专家辅助人作为同行的尊重与认同,否则造价专家辅助人可能会刨根问底,这样会让造价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概率急剧增加。造价专家辅助人受当事人的委托,所以其提问难免有失偏颇,造价鉴定人当发现造价专家辅助人明显违背科学原理或客观事实的发言,可以当庭指出。
   7 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自身基本保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为鉴定人提供出庭提供必要的条件。”造价鉴定业务首先由造价鉴定机构承接,然后委派专业对口的造价鉴定人实施,因此造价鉴定业务法律后果的承担着首先是造价鉴定机构。所以,造价鉴定机构必须为造价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法院应保护出庭作证造价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在质证主体故意刁难、威胁、攻击鉴定人时,法官应及时阻止。造价鉴定人的证词必须如实记载于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法官不得基于自己需要进行删减或修改。《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的费用有明确规定,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并未明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所以,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缴纳出庭作证费用,以确保造价鉴定人正常出庭作证。[8]
   8 结语
   造价鉴定意见是法官在审判建设工程案件时的重要证据,其在证据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造价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其鉴定工作的延申,也是影响造价鉴定意见能否被法官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环节。质证权是当事人固有的权力,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心存疑惑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对造价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并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制度,既可以实现当事人的质证权,也可以实现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进而提升造价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9]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2014年1月29日,第3版
   [2]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解读、实现与展望》,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3]霍宪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指南[].法律出版社.
   [4]黄建炳.季炳均:《浅论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载《海峡科学》2015年第11期
   [5]张勇.钱岩:《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构建》,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9期
   [6]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
   [7]刘江.李静.胡春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专家证人制度浅析[J].工程造价管理,2021(2):65-69
   [8]郭华:《鉴定意见证明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版
   [9]刘江:《工程造价鉴定十大要点与案例分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