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发改法规规〔2024〕311号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指示精神,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及《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安排部署,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文件发至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水务局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9月30日
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试点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为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开放有序、廉洁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指导精神和四川省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成办发〔2024〕13号)《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多维度系统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成发改法规〔2024〕111号)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选推荐出一定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事先拟定的定标方案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条 试行范围
率先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作为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年度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总数5%的比例,在房建、市政、水务、交通等行业自主开展“评定分离”实践。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试点地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对达到法定限额的勘察、设计、监理、货物标段,以及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施工标段,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以上的施工标段拟开展“评定分离”的,需取得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定标原则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可综合考虑价格、业绩、技术方案、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目团队能力与水平、评标报告、答辩或考察情况等相关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充分择优、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自主选择中标人。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参照各行业招标文件标准模板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充分考虑评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和规则,以及定标方案中除定标委员会组成外的其他内容,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鼓励招标人参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23年版)》及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定标方案编制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定标方案,充分考虑定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对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定标的特殊情况要做周全准备或预案,确保具备可行性。定标方案或定标方案的制定规程、模板和相关预案等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事项或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定标方案应当对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程序、定标规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是否安排现场考察或定标答辩、是否确定备选中标人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其中拟确定备选中标人的,应明确备选中标人数量以及从中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招标人要合理设置上述定标方案主要内容,确保公平公正择优定标。
第七条 公告发布
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行政监督部门、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八条 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九条 评标
“评定分离”标段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择优推荐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定。
第十条 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可包含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主要结合评审的要求从特点、优势、风险等方面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如实客观记录。
第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拟开展定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试行阶段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定标活动。
第四章 定标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且成员均应为正式员工。招标人应从本单位人员中委派代表进入定标委员会担任组长,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结合项目需求选择。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定标委员会中非招标人本单位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过该标段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相关人员也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的组长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招标人及其上级公司(单位)、下属公司(单位)和项目业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或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同等级别专业水平资格的技术人员。
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或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同等级别专业水平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公平公正的方法,并在定标方案中详细阐明具体规则。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或投票情况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考察答辩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所有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考察或定标答辩等辅助定标活动,在定标方案中详细阐明考察或答辩要点、要求、规则等信息。
选择开展现场考察的,招标人应组成考察小组并由招标人本单位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考察小组可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在建项目、过往业绩、不良行为等方面进行考察,如实记录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
选择开展定标答辩的,中标候选人应派出由不超过3人组成的答辩团队在定标会上进行定标答辩,其中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答辩团队成员原则上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团队成员。答辩内容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自主确定,但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除上述方式外,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定标辅助活动,相关要点、要求、规则等信息应在定标方案中详细阐明并公开,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组织定标
除收到行政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以外,招标人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建定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召开定标会,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公资交易中心预约定标场地。因异议、投诉等原因未能按时召开定标会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发布调整后的具体定标时间、地点等。
定标会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按照定标方案明确的定标程序、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规则等客观公正的从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有备选中标人的按照相同方式一并确定。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确认。
招标人应在定标过程中做好会议签到、身份核验、答辩情况、集体研究情况或票决情况等会议记录,严格会议纪律。加强对定标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定标方案及其预案等规范定标,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中标
招标人应在定标完成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后3日内将中标结果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进行公布。有备选中标人的,应一并公布。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定标方案从备选中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备选中标人均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依法重新招标。没有备选中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方案组织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定标资料管理
定标完成后,定标报告应纳入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内容,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上传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案、定标相关资料等内容。
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过程(含答辩)录音录像,将定标会全过程相关的纸质、电子、录音录像等定标资料作为档案保存,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公告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合同公告、公布主要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定标监督
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负责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由招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单位)的正式员工组成,且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鼓励招标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与监督。
监督小组发现定标活动存在违反定标方案及其预案规定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定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采用“评定分离”的依法必须招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依法依规受理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市行政范围内其他自愿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区(市)县需征得本级政府同意、市属国有企业需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并书面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后,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依法依规开展“评定分离”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定标方案:指招标人根据拟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需求等相关因素,自主制定的、为定标活动全过程提供原则指导和具体操作指引的工作实施方案。
2、定标委员会:指招标人为开展定标活动、确定中标人,根据定标方案自行组建,由正式员工组成的、负责具体定标工作的委员会。其中正式员工是在招标人或相关单位缴纳社保、承担相应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3、定标程序:指定标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流程环节、先后顺序和工作要求,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4、定标因素:指招标人根据管理经验、项目需求等在招标文件和定标方案中明确的定标参考要素,例如价格、业绩、技术方案、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目团队能力与水平、评标报告、答辩情况或考察情况等。
5、定标规则:指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因素自主评价中标候选人的具体规则,例如单因素定标、多因素综合定标等。单因素定标即招标人从定标因素中仅选取一个因素作为定标委员会评价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多因素综合定标即招标人从定标因素中选取多个因素作为定标委员会评价中标候选人的主要依据。
6、定标方法:指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具体操作方法,例如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票决法即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中标候选人对定标因素的响应情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根据一轮或数轮投票结果确定中标人;集体议事法即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就定标因素发表个人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提议表决确定中标人。
7、备选中标人:指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案,采用与确定中标人同样的定标程序、定标因素、定标规则和定标方法等,评选出当因故需要在未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时,可以直接确定的、备用的中标候选人。
8、定标答辩:指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案,在定标会上要求中标候选人组建团队,就项目推进、技术方案、自身优势等方面进行陈述和问答的定标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