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优秀论文/二等奖 - 文章详情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调整的探讨
淡雅莉,付曼菲,刘 潇
(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调整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是变更估价的一种常用方式。但参照对象的确定,以及参照后如何调整差异,却是一个难点。本文从规范出发,结合合同及清单案例,探讨分析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调整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有序发展。
关键词:清单计价; 项目变更;类似项目;综合单价
0 引言
工程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类似项目单价执行”,但“类似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却基本没有提及。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往往就是否执行“类似项目单价”或执行“类似项目单价”如何调整变更差异部分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将从“类似项目单价”的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出发,结合笔者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实践的争议问题,参考司法判定,从多角度探析“类似项目单价”的确定标准,以期促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有序发展。
1 类似项目单价在规范中的描述
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2008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在工程价款调整中第4.7.3条就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综合单价确定方法中提到类似项目单价内容为“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该规定中提到了“类似的综合单价”,但未明确界定“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具体标准。
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013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第9.3条工程变更中类似项目单价内容描述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13规范”在“08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首先将“类似”的对象进行了调整,将“08规范”中直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调整为先确定“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然后在“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中添加了“合理范围内”的关键词,由此让类似项目单价的确定更弹性化,但仍未将“类似项目单价”的确定标准化。
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
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第二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内容详解了第9.3条工程变更要点说明,明确了“13规范”中第9.3条规定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认方法,并举例说明为下: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例如:某工程现浇混凝土梁为C25,施工过程中设计调整为C30,此时,可仅将C30混凝土价格替换C25混凝土价格,其余不变,组成新的综合单价。”
该规范辅导中明确了类似项目单价适用的前提,并举例说明了混凝土标号发生变化时,差异部分的替换方式。但在实践的过程中,除列举的变化类型外,还有无信息价的材料差异调整,以及材料材质发生变化调整等各种情况的出现。对此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差异部分,存在较多争议。
2 类似项目单价在合同中的常见约定
2.1 第一类合同描述
具体如下:
“10.4.1变更估价原则
……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类似项目单价执行;”。
此类合同描述较为笼统,未明确类似项目的调整内容。
2.2 第二类合同描述
具体如下: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4.1.2模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按该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工程建设费中标取费比例计算,并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
此类合同描述较第一类合同描述较为完善,明确了类似项目单价的参考标准为招标控制价,并执行中标取费比例计算;规避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策略地调低材料单价调高材料用量,在变更估价调整类似项目单价差异部分时,变相地调高了中标单价。
2.3 第三类合同描述
具体如下:
“10.4.1变更估价原则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材料价差(综合单价分析以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单价分析表为准),材料价差按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价差调整,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价价差调整;”。
或为:
“10.4.1变更估价原则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材料价差(材料用量以承包人中标单价分析表为准,但不得高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若高于定额用量,则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执行),材料价差按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价差调整,没有信息价的按市场价价差调整;”。
此类合同描述较为完善,明确了类似项目单价的调整对象为材料价差,明确了材料用量执行标准,同时也达到了第二类合同所规避的变相调高中标单价的情况。
3 常见案例及解决方案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出于不同的策略考虑,投标报价方式各种各样。在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类似项目单价在调整差异部分单价的方式不同,笔者结合实践总结了以下几种类型。
3.1 第二类及第三类合同描述的案例情况
案例1:某工程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C40现浇混凝土箱涵侧墙”清单项;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将现浇混凝土箱涵侧墙混凝土标号调整为C35。
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材料价差(材料用量以承包人中标单价分析表为准,但不得高于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若高于定额用量,则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用量执行)。
1)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及定额组价综合单价分析表(详见表1表2所示)
表1 案例1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2 根据15定额组价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说明:为方便对比,笔者将工程量均调整为“1”。
2)对比分析调整类似项目单价
将投标人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与15定额组价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对比可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套用了定额DC0063,同时调低了材料用量。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按照15定额规定用量调整材料价差。根据“现浇混凝土箱涵侧墙”项目特征,套用定额DE0861更为恰当。因此,该类似项目的单价应按照基准期C40与C35材料价差,采用定额DE0861混凝土定额材料用量进行调整,详见表3所示,调整后综合单价为463.94元/m3。
表3 类似项目单价综合单价分析
综上,此类合同描述较为完善,类似项目单价的调整较为明确,因此出现争议的情况较少。
3.2 第一类合同描述的案例情况
由于此类合同描述较为笼统,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形式较多,类似项目单价调整的过程中也存在较多争议,具体如下。
案例2:某工程为模拟清单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竖明横隐玻璃幕墙(铝合金龙骨) 平面中空双钢化超白Low-e钢化玻璃 6mm+12A+6mm”清单项,项目特征中明确“玻璃幕墙层间背后主体加3mm厚铝塑板背衬”。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将“6mm+12A+6mm”玻璃调整为“8mm+12A+8mm”,“3mm厚铝塑板背衬”调整为“3mm氟碳喷涂铝单板背衬”。中标综合单价分析及定额组价综合单价分析详见表4所示。
表4 案例2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
分析:由于变更后的新增清单项仅调整了玻璃规格以及背衬板材质,因此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的标准执行。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投标报价时背衬板定额耗量与玻璃幕墙耗量一致,但变更后施工图背衬板定额耗量远低于玻璃幕墙耗量。在参照类似工程项目调整差异时,由于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材料用量参考标准,材料用量是参照投标材料用量调整,还是参照施工图计算后套用定额的材料用量调整,成为一个争议。出现了以下3种调整方式:
1)参照投标材料用量调整玻璃价差及背衬板价差(详见表5所示),调整后综合单价为:1357.57元/m2。
表5 案例2方式一综合单价分析表
2)参照投标材料用量调整玻璃价差。参照变更后施工图计算的定额材料用量调整背衬板价差(原投标背衬板量价不变)(详见表6所示),调整后综合单价为:1064.62元/m2。
表6 案例2方式二综合单价分析表
3)参照投标材料用量调整玻璃价差。参照变更后施工图计算的背衬板定额量价替换原投标定额量价(详见表7所示),调整后综合单价为:965.45元/m2。
表7 案例2方式三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以上3种调整方式,结合“13规范”中“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因此建议执行第3种调整方式,即参照变更后施工图计算的背衬板定额量价替换原投标定额量价更为合理。
案例3:某工程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原木墙(带树皮)”清单项,项目特征中明确“骨架:镀锌矩管50*50*5;间距:详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将主龙骨“镀锌矩管50*50*5”调整为“镀锌矩管120*120*5”,纵向龙骨间距也较招标图进行了加密。原木墙变更前后做法详见图1及图2所示。
图1 案例3原木墙变更前做法
图2 案例3原木墙变更后做法
分析:从变更前后施工图对比可见,变更前后原木墙整体做法未发生明显改变,仅为龙骨规格及间距发生了变化。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参照类似项目调整差异的具体对象,但结合“13规范”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可认为变更后的“原木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原木墙(带树皮)”,因此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价差。经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变更后原木墙在投标清单中“原木墙(带树皮)”综合单价(详见表8所示)基础上,调整每平方龙骨定额量差(详见表9所示)。原投标综合单价为394.47元/m2,调整后综合单价为559.36元/m2。
表8 案例3投标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9 案例3变更后综合单价分析表
4 总结
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调整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是变更估价的一种常用方式,但参照对象的确定,以及参照后如何调整差异,却是一个难点。综合上述案例,结合“13规范”的基本原则,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
4.1 明确参照前提
在变更估价的过程中,哪一种情况属于可参照类似项目的,类似项目如何界定,在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也容易产生争议。在此类情况下,则应当结合“13规范辅导”中举例说明所描述的参照前提“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此条说明解决了常见的施工工艺与方法相似是否可参照类似项目的争议问题。
4.2 明确调整对象
在明确可参照类似项目调整新增综合单价后,如何调整新增综合单价,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施工工艺及方法均相同,材料相似,则调整材料价差。如:C30混凝土基础变更为C25混凝土基础。
2)材料相同,施工工艺及方法相似,则调整定额量差。如:1.5m高砖砌围墙(计量单位为:m)变更为1.8m高砖砌围墙。
3)材料相似,施工工艺及方法相似,且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则调整材料价差及定额量差。如案例3。
4.3 明确差异调整方式
1)材料价差的调整。有信息价的应当以基期信息价进行调整,无信息价的则应当以基期市场价差进行调整,若无法核实基准期市场价差的,则可采用施工期市场价差。材料用量建议参考招标控制价材料用量或定额材料用量进行调整,避免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调整材料用量,出现不平衡报价的问题。
2)定额量差的调整。建议根据招标控制价定额,按照变更后施工图调整定额量差。
此处,应当注意调整的为材料价差或定额量差部分,而不是使用新材料价替换投标材料价或直接用变更后定额耗量替换投标定额耗量。
4.4 合同约定的完善
完善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是减少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参照前提、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式,从而减少争议,提高工作效率。
5 结语
总体而言,造价咨询单位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在维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应当利用专业知识,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将相关建议前置约定到合同内容中,从而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及结算阶段的造价争议问题,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S.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