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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工作法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刘建良,高亚波
(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41)
摘 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础上,以独特的视角,结合实战经验,针对工程管理和造价司法鉴定中有关争议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原则,为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开展相应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近因;争议;索赔;时效
0 引言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本文作者结合多年工程造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对建设项目证据资料的编制和鉴定提出了科学的判定方法,与行业同仁共飨。
1 近因原则工作法介绍
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其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及工序复杂,参与主体多,需要多单位多工种交叉配合作业。建设工程中的多数争议是当事人各方对形成争议事件的原因、责任划分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并对相应结果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争议一旦产生,往往是多因导致一果的情形较多,且其成因和过程相对复杂,需要参与人员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正确的方法,从众多因素中科学准确地找出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采用科学严谨的逻辑推理或计算方式,完成一系列从因到果的证据链完结或论证,这种工作方法和原则,称为近因原则工作法。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因此,科学准确地确定近因是工程管理和造价司法鉴定中处理和解决争议的关键。
近因原则工作法是从工程管理到造价司法鉴定,判定争议事项成因与结果最客观、公正、科学的方法之一,应大力推广应用。
2 索赔时效
国家层面目前推行的工程量清单规范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均有关于索赔、争议的相关规定,这里总结如下。
竣工结算阶段的索赔时效:竣工结算完成前或颁发(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前,索赔人向被索赔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前或颁发(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前的索赔行为本文简称为“有效索赔”,竣工结算完成后或颁发(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索赔人向被索赔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完成前或颁发(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前的索赔行为本文简称为“无效索赔”。
竣工结算完成是指当事人各方对竣工结算金额已确认、无异议,并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确认和审批的全部手续。
最终结清阶段的索赔时效:最终结清证书颁发(接受)前,索赔人向被索赔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完成后或颁发(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的索赔行为本文简称为“有效索赔”,颁发(接受)最终结清证书后的索赔行为本文简称为“无效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颁发(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过程时效”和处理程序,按照近因原则,履行有关通知协助义务、收集证据,办理完成索赔所需的过程资料和手续并形成有效的法律证据,为竣工结算、司法鉴定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避免因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造成索赔争议。
过程时效是指索赔事项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完成发出索赔通知、提交和确认证据及索赔报告所需的合同约定的合理时间。当事人双方均应在过程时效内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合同争议疑难问题的主要类型及工作方法
3.1 工期索赔争议
工期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因违约方或其他外界干扰事件的影响造成了合同约定的工期延长,守约方向违约方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主张延长工期和(或)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民事行为。经济补偿属于工期延长的伴随民事行为。
在工程实践中,造成工期延误的因素错综复杂,包括各种人为事件、自然事件、客观条件变化、政策原因、人力不可预见和克服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阻碍项目工序进程事件的发生都会导致合同工期延长。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7.5条的规定,判定工期增加的方法为违约事件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对于工期索赔,当事人各方应按照近因原则工作法,做好以下工作。
(1)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编制能全面准确体现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以及所有工作总时差和自由时差的总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是当事人各方履行合同、判定工期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
(2)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结合进度计划,首先判定事件增加了关键工作的工作时间造成总工期延长,或者事件造成非关键工作增加的工作时间超过其总时差从而变为关键工作,并导致总工期延长;无论违约事件的违约责任由哪方承担,该违约事件造成关键工作的工作时间延长,已实质上属于导致总工期延长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为构成总工期延长的近因。近因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工期索赔近因关系
(3)如事件违约责任属于承包人承担,则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或优化工期的措施,保证项目在合同工期内完成,避免因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如事件违约责任不属于承包人承担,则承包人应根据违约事件的成因、属性、持续时间,分析确定违约事件的近因,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违约责任承担范围,在索赔时效内及时收集并办理工期和(或)费用索赔的资料、签证,形成有效的关联性法律证据,确定总工期顺延的时间,重新调整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证据资料应充分清晰地表明:违约事件的事实经过、成因及相关责任方,违约责任承担的范围及承担比例,工期顺延期限,延期费用的计算依据、过程及金额。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作为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依据。
(4)如因当事人双方在实施阶段未能就工期索赔事宜达成一致而进入诉讼阶段,鉴定人也应遵从近因原则,首先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基础分析确定造成违约事件的近因,进而按照鉴定规范的鉴定方法分析计算违约事件是否造成总工期延长及延长期限,再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对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和承担范围提出建议,供法庭判断使用。
3.2 费用索赔争议
费用索赔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由于违约方或其他外界干扰事件的影响使自身成本费用增加或预期利润(或收益)减少而蒙受经济损失等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民事行为。合同当事人均有向违约方主张费用索赔的权利。
3.2.1 承包人主张的费用索赔的主要情形
(1)停(窝)工造成的成本费用增加;
(2)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成本费用增加;
(3)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主张合理的费用和预期利润的补偿;
(4)其他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
3.2.2 发包人主张的费用索赔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的损失赔偿;
(2)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违约赔偿、成本增加的赔偿或预期收益减少的补偿;
(3)其他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
3.2.3 争议较大的费用索赔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可主张的停(窝)工损失费用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因窝工造成施工机具设备租赁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管理人员工资或现场管理费、自购施工机具设备摊销费等。
管理费用、预期利润或收益等索赔事项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于承包人的管理费用、预期利润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其取费或计价方式可参照合同计价水平、工程所在地定额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取,但应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实践中,对于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的发包人管理成本增加和竣工后预期收益减少,其金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对于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费用索赔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其他一般性违约事项,可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2.4 费用索赔的近因原则工作法
对于费用索赔,当事人各方应按照近因原则工作法,做好以下工作。
(1)当违约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结合现场实际和合同约定,首先判定事件增加了成本费用,或减少了预期利润(或收益);无论违约事件的违约责任由哪方承担,该违约事件造成了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已实质上属于费用索赔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为构成该费用索赔的近因。近因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费用索赔近因关系
(2)当事人应根据违约事件的成因、属性、持续时间,分析确定不同阶段违约事件的近因,按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违约责任承担范围,在索赔时效内及时收集并办理费用索赔的资料、签证,形成有效的关联性法律证据。证据资料应充分清晰的表明:违约事件事实经过、成因及相关责任方,违约责任承担的范围及承担比例,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数量、计价标准、计算过程及金额。
(3)如因当事人双方在实施阶段未能就费用索赔事宜达成一致而进入诉讼阶段,鉴定人也应遵从近因原则,首先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基础分析确定不同阶段造成违约事件的近因,进而按照鉴定规范的鉴定方法在厘清事实及事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法庭判断使用。
4 近因原则工作法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应用实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设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决定了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也才能更进一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文以某国外火力发电工程诉讼案的真实案例为载体,详细阐述近因原则工作法的具体实践应用。
4.1 案件背景
2013年10月14日,原告陕西A公司与被告四川B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原告为联合体牵头人,被告为联合体成员。原被告以联合体的形式共同承接了印尼C公司投资、D公司总承包的印尼某燃煤式蒸汽电厂EPC项目(简称涉案项目)。2021年3月17日,原告以其单方委托的陕西E公司出具的“窝工费损失审核意见书”作为证据之一向西安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被告赔偿其涉案项目的窝工损失人民币19943981.14元。2023年4月6日,法院委托陕西F公司作为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项目窝工损失进行鉴定,于2023年7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
4.2 案情简介
4.2.1 合同简介
(1)EPC合同
2013年12月24日,D公司与联合体签订《EPC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联合体承包范围包括项目管理、勘察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项目移交的全部内容,项目的土建施工由D公司完成后移交给联合体。合同约定的项目1#、2#机组竣工移交日期分别为2015年5月24日和2015年7月24日,实际竣工移交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10日和2016年8月30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各自原因及其他客观事件和政策原因,项目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移交,各方多次协商修改合同约定的竣工移交日期,最终实际竣工移交日期获得各方认可,并于2019年4月24日办理完成EPC合同结算。
(2)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约定:项目合同总体分为设备供货和技术服务两大部分,其中设备供货包含设备采购及安装两部分,技术服务包含EPC合同中除设备供货外的其他全部工作内容;原告主要负责代表联合体履行技术服务和项目管理,被告主要负责履行设备供货并参与项目管理;双方共同编制的预算总表作为联合体协议附件,对双方各自承担的范围及相应成本预算金额进行了划分。
4.2.2 原告对窝工损失赔偿的诉讼主张摘要
(1)被告采购交货延误、浇注料供货延误及1#机组主变压器质量问题等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费损失共计:19260748.14元;
(2)由于1#机组变压器需要重复安装及电气调试给原告造成的二次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定额费用合计683233.00元;
(3)以上两项误工损失费合计金额19943981.14元。
4.2.3 关键工作进度计划
关键工作进度计划如表1所示。
4.3 鉴定意见分析
(1)E公司窝工费损失审核意见
E公司的审核方法及结论:通过施工当期各事件对应的相应工作的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相比,计算出每项工作的延长时间,结合现场调试及管理人员人数、工资发放表的工资水平,计算出每项工作延长造成的窝工损失为19260748.14元;依据《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版》计算二次分系统调试费、整套启动调试费为683233.00元;以上两项窝工损失费合计金额为19943981.14元。
(2)F公司鉴定意见书
F公司的鉴定方法及结论:以预算总表中约定的项目管理费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日历天数计算出每天管理费金额,以实际与合同约定的竣工移交日期的时间差作为总工期延长时间,计算出延期管理费增加金额77.08万元;以预算总表中约定的调试费为基数,根据计划工期中调试工期日历天数计算出每天调试费金额,以实际与计划调试工期的时间差作为调试工期延长时间,计算出延期调试费增加金额854.44万元;鉴定结论是被告造成原告技术服务工期延误的违约损失赔偿金额共计931.52万元。
4.4 基于近因原则工作法对本案的分析
(1)对E公司窝工费损失审核意见书的分析
① 采购交货延误、浇注料供货延误及1#机组主变压器损坏等均为客观事件,原告未在项目移交结算前按照近因原则办理因客观事件责任方造成其窝工的具体人员数量、价格的有效签证,对于窝工费损失的诉讼主张缺乏确定的、完整的、充分的、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证据支撑,且超过索赔时效。
② 以单项工作的延长时间计算窝工损失的方法错误。单项工作时间延长与窝工损失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造成窝工的客观事件和责任方才是本案窝工损失的近因,且单项工作时间延长也不只是被告单方原因。
③ 变压器损坏是客观事实,但原告未能提供变压器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效证据,即变压器损坏的责任归属不确定。原告也未按近因原则提供二次系统调试报告等有效法律证据。
(2)对F公司鉴定意见书的分析
① 工期延误违约损失赔偿的鉴定结论与法庭委托的窝工损失鉴定事项不符,且改变鉴定事项未获得法庭的决定。窝工损失与违约赔偿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所需的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完全不同。窝工损失属于成本索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需要完整的索赔证据链;工期延误的违约损失赔偿属于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范畴,可只认定工期延误事实和延误期限。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总工期延长是因项目参与各方及各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多因一果,鉴定人未按近因原则分析关键线路、关键工作的延长时间,并根据各项影响因素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对总工期延误的责任。
② 调试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属于费用索赔,不属于工期延长违约赔偿,应按照近因原则根据索赔时效内办理的能够证明被告承担责任的有效法律证据进行鉴定。
(3)基于近因原则工作法对本案核心意见的分析
① 对工期延长的近因分析
本项目的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进度网络如图3所示。
图3 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进度网络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计划与实际完成时间对比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分析,原告负责的设计及设计审查延误、土建交安延误、外网故障是造成总工期延误的近因,外网故障是造成调试工期延长的近因,而被告负责的采购未实质性造成总工期延长,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总工期延误、调试工期延长的违约赔偿以及窝工费损失赔偿责任。
② 关于变压器损坏责任的近因分析
根据证据材料,1#变压器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100万元,属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因此,1#变压器损坏后,原告作为项目管理方,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规定,组建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的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职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安装、设备厂家、设计、调试等单位收集事故经过、现场情况、财产损失等原始材料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并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原因。原告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管理、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是造成事故原因未查清、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联合体损失无法获得赔偿的近因,是造成联合体损失的直接过错方。
5 结语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当事人应牢固树立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从专业的角度,遵从近因原则,切实及时办理项目过程资料和签证手续,形成有效的关联性法律证据;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遵从近因原则,厘清事实及事件的因果关系,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科学地作出鉴定意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2021.1重印).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05年).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98号).
[6]《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P]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