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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价款纠纷调解与工程造价鉴定的衔接与适用

吴绍康

(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自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地相关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搭建诉调联动解纷平台,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也相继成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构,着力诉前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鉴定作为诉讼中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同样适用于诉前调解活动中。工程价款纠纷调解与工程造价鉴定是可以相互衔接与融合的,且通过二者的融合,将会较大程度地减少纠纷、化解纠纷。
   关键词:工程价款纠纷调解;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工程造价鉴定
   1 纠纷调解的适用
   近年来,受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整体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房地产行业整体受影响较大,发包人对成本的管控日益精细化,而承包人的回款诉求也越来越大,发承包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争议越来越多,矛盾凸显。单靠诉讼或者仲裁解决工程造价纠纷,费用及时间成本均很高,风险也较大,既会造成当事人较大的诉累,同时也给司法裁判机关带来较大的裁判压力,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关的工作体系。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搭建诉调平台、推动诉调联动、加强与商事、行业调解组织等的对接,2017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立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自2020年以来,河北省、江苏省、陕西省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院联合行业协会相继出台建立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充分肯定了行业协会在解决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诉前解决,构建诉调联动的新格局。因此,纠纷调解应为非诉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争议的非常好的一种方式,具有专业性强、时间短、成本低等显著特点,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解决价款争议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实践中,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组织多从定性角度分析各方的争议问题并给出原则性的意见,对于定量问题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计算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单独共同委托计算。比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原则上只负责对纠纷案件给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性意见,不负责具体工程价款的计算和组价。当事人在工程计量、单价方面有争议,且不能按照调解员提出的定性鉴定意见或者计价原则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辅助性工程价款计算”。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的《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原则上只负责对纠纷案件给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性意见,不负责具体的工程量及价格计算……”
   由于调解本身的意义在于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促成争议双方就争议问题“妥协”,最终达到减少纠纷、实现双赢的目的。鉴于建设工程价款计算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方法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多数情况下定性分析并非独立存在,需要以计量计价为基础,方能给出一个能实现双赢的明确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签订。例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可以调整,但并未约定如何调整。从专业角度分析,材料价差的调整涉及到基准价、调整价、调价风险幅度、调价周期、调差时间范围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调价方式的前提下,仅调整价便会有算术平均值法、加权平均值法等不同的方法,基准价、调整价、调价风险幅度、调价时间范围任何一个因素的选择将可能对最终的调差价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复杂的工程造价纠纷往往不能直接以定性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更多的还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在经过量价计算的基础上,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方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因此,纠纷调解过程中尤其是重大疑难纠纷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2 诉前调解中的工程造价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工程造价鉴定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活动,但在诉讼前调解中是否可委托鉴定、如何委托鉴定并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称“《工作规程》”),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在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以下称“《诉前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可以说《工作规程》为诉前调解鉴定提供了实操路径,同时也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规制,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引作用。
   相较诉讼中鉴定而言,诉前鉴定更强调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鉴定程序的启动与终止程序上。《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第十五条规定:“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而在诉中鉴定过程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并没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应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的要求,鉴定程序的终止,同样没有按照被申请人的意愿即可终止鉴定的要求。
   笔者认为,对于启动诉前鉴定应当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最大程度地体现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诉前调解本就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高度契合,而在终止鉴定时,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作为鉴定过程中终止鉴定的条件时,当鉴定已进行了大部分工作以后,建议人民法院进行必要的理由审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的浪费。正如《工作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3 诉讼中工程造价鉴定的纠纷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由此可见,基于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调解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因此,即便在诉讼中委托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同样可以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利用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专业优势协助委托人促进纠纷调解,解决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实质性解决纠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1.5条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这也说明了鉴定过程中促进当事人达成妥协性意见,是解决纠纷,作出确定性意见,减少争议的方式。
   以某五星级酒店装饰装修工程鉴定过程中对安装管线工程造价调解为例。案涉工程为某五星级酒店,发承包双方就承包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结算价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诉诸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以将双方质证确认的竣工图纸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在工程造价鉴定量价核对阶段,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提出承包人并未按照竣工图纸的管线走向施工,并拿出一张现场管线实施的照片。但由于该照片并未提交法院质证,鉴定机构无法以此作为鉴定依据。发包人提出将向法院提交证据并申请现场勘验,要求按照现场勘验结果进行鉴定。而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图进行鉴定,双方无法就安装管线工程计算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计算方式,鉴定人暂停核对工作,并将争议情况告知委托人,此后委托人决定组织现场勘验。
   在现场勘验前,由于案涉项目为五星级酒店,勘验时已正常运营,无法进行大面积的破除,同时破除以后的修复费用以及对正常运营的影响责任由谁承担均需要加以考虑。因此,委托人组织双方就需要破除以查看管线实施情况的位置、数量以及破除后恢复费用的承担方式等组织双方协商确定并告知双方风险,并就此问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均表达出调解意愿。因此,经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就两种管线走向引起的差异金额进行了估算供各方参考,最终当事人双方以在现有鉴定意见中扣减60万元达成了一致意见。
   众所周知,安装管线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主要以按照施工图纸或者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的方式进行鉴定。建设工程中类似于此的隐蔽项目还有很多,比如桩基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筋工程等等,但也由于属于隐蔽工程,常出现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照图纸施工、签证资料不真实等纠纷。在进行该类工程造价鉴定时,由于证据材料的不完善、现场条件不允许勘验而陷入鉴定僵局,即便可通过现场勘验,由于勘验可能需要引入质量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也将可能大大增加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在无现场勘验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能会结合多个相互关联的证据材料出具推断性意见或者选择性意见。因此,在进行隐蔽工程等重大疑难问题工程造价鉴定时,鉴定机构若能以现有证据材料,以工程量价计算为基础协助委托人促成当事人双方调解,既是解决造价鉴定难点的方式,又是减少纠纷、提高息诉服判率的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若需调解,鉴定机构仅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协助委托人调解,切勿以鉴代审。
   4 结语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与工程造价鉴定并非两个独立程序,而是可以相互衔接与融合,且通过二者的融合,将会较大程度地减少纠纷、化解纠纷。无论是诉前鉴定还是诉中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均应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原则,以专业高效、规范科学为基础,最大程度地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应准确出具鉴定意见,使得鉴定意见能作为委托人调解或者裁判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M]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