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正常工作开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的会费缴纳和会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条 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会员单位:5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每人2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是本会维持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二)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至6月,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缴费方式:
1. 以银行汇款形式缴纳(会费缴纳的银行账号信息另行告知);
2. 收到会员的会费后,本会将出具由国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四)会员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本会应予以催缴。根据本会章程,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收会费:
1. 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时或按标准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缓交或减交会费的申请(并附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予以缓交或减交。准予减交会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50%。每次缓交或减交会费的申请与准予只限于本年度缴费期;
2. 免收本会资深会员、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的个人会员会费;
3. 其他可减免会费的情形。
第五条 单位会员连续3年足额缴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会理事、副会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六条 会员因未按时缴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非会员参加本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八条 会费支出
会费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的业务范围,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本会正常工作开展。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专项会议,以及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其他会议;
(四)开展本会宣传,业务交流、学术交流、评优评奖、课题研究、咨询服务、专项培训、会员活动日及承担主管部门委托交办任务等;
(五)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内部资料,文件印刷,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建设指标数据库等;
(六)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七)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社保、公积金、福利费、工会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稿费等;
(八)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九)经理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开支;
(十)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九条 会费管理
(一)对会费设立专项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二)会费支出应在本会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本会的会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本会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核使用,超出预算部分支出报会长批准;重大开支需提请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会费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按本会章程规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本会换届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遵循独立审计的规定,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及支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17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