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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明 针,刘世刚,王 刚,戴 昆
(中道明华建设项目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伴随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工程造价纠纷持续增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随之提升。本文首先从概念、特点以及工作原则等方面,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理论加以概述分析,进而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现实情况,对相关理论的实践应用提出具体策略,最后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常见问题,对其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应用实践
0 引言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建设项目数量日益增加,项目施工的复杂程度不断提升,合同纠纷事件愈加频发,而且其中许多纠纷都与工程造价工作存在密切关联。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往往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以促进相关纠纷的妥善解决。然而,与常规的司法鉴定相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且我国目前在此方面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理清相关理论并加以充分运用,进而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已然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备受关注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基础
1.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可简单理解为工程的价格,是投资者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成本。司法鉴定是指在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根据权力机关的决定或当事人的申请,由专业人员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并将判断结果提交给法庭的过程。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是指在出现工程造价相关纠纷后,依据法院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综合运用相关法规及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相关纠纷的事实情况展开审核和分析,最终以鉴定报告形式提出意见的过程。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鉴定报告的公正性与有效性主要取决于鉴定人员的职业素养,密切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1]。
1.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与常规的司法鉴定工作相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诸多特点:其一是涉及单位较多。除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外,工程造价还涉及到分包单位、供应商的切实利益。为争取更多利益,部分单位不惜做出拖欠民工工资、使用劣质材料、制定黑白合同等手段,要对鉴定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鉴定人员需理清各单位间的利益关系,对各单位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核,明确各单位的实际责任。其二是鉴定难度较高。工程建设周期普遍较长,而且建设过程包含设计、招投标、施工等诸多环节,涉及水电、消防、经济等诸多专业,工程的计价范围较广且计价标准不统一。而且受市场变化影响,工程建设所需的采购成本、人力成本会出现动态变化,造价技术人员也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适当调整。因此,需要鉴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以准确甄别出工程造价中的具体问题。其三是鉴定结果影响较大。司法鉴定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纠纷审理的公正性与科学性,密切影响到各相关单位的切身利益和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而且对于相关企业、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在严重情况下,会使相关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2]。
1.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原则
1.3.1 一般性原则
为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和有效,需要遵循一些通用原则。其一是合法性,这也是其最基本原则。在司法鉴定中所用的各种依据和方法,都需严格保障其合法性,严禁通过非法渠道或手段获取数据。其二是独立性。作为独立于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机构要避免与纠纷双方存在利益瓜葛,不受任一方干扰,也不对任何一方进行偏袒,才能保障鉴定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其三是科学性。即鉴定人员需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具体情况展开科学的分析与判断,以保障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能够做案件审计的有力依据[3]。
1.3.2 特殊性原则
除一般通用原则外,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还应遵循如下的特殊原则:其一是服从约定原则。即在工程造价鉴定时,鉴定人员需将双方的合同作为主要依据,以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计价标准作为依据,以体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其二是当事人负责原则。即当事人所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必须要确保其真实有效,否则需对司法鉴定结果错误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其三是法院决断原则。即鉴定人员所得出的结论判断,仅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而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条款间存在矛盾等情况,鉴定人员无权做出判断,只能由法院进行判断。因此,当合同存在争议时,鉴定人员可根据合同或条款是否有效的不同情况,给出不同的鉴定意见,以便法院作为参考。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理论的实践应用策略
2.1 优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
为提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加快其鉴定效率,应对其司法鉴定流程加以优化。首先要对委托函进行分析,其中要明确提出鉴定项目,明确具体的费用金额、相关资料清单以及鉴定标准等;随后要根据委托函的具体要求,制定完整且可行的司法鉴定工作计划,将鉴定责任明确划分给具体人员,确保鉴定工作的有序推进;在此基础上,要与相关单位展开深入沟通,客观且全面地记录双方对合同纠纷的描述,深入剖析双方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完成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对接,进而通过具体勘测,以保障计量的高效与准确;进而要利用计量结果进行审核与复核,编制造价鉴定意见书,梳理总结当事人存在的具体问题,并针对各问题提出可行且有效的建议,以帮助当事人做好后续问题的防控。若发现资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情况,需尽快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反馈给法院,申请法院提供更准确有效的文件资料。在后续工作中,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相关资料加以深入检查与分析,进而做出专业且合理的质证,并交由当事人加以查看。在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予以客观分析,对于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促进鉴定报告的修正;而对于不合理意见则需讲明缘由,以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可,再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法院[4]。
2.2 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参考使用的依据大致包含两类,其一是国家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章程;其二则是工程造价相关的各类资料、计量计价标准等内容,这些依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密切关系到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合理有效。因此,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需做好对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深入解读,以保障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要做好对工程建设中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委托函、庭审记录、工程设计相关的各类图纸、双方协商签订的工程合同、招投标文件、获批的施工方案等,要将这些依据交由双方当事人加以确认,向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各类鉴定依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若发现相关资料不全的情况,需及时向法院申请并由当事人补充资料,若当事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交资料,则认定为放弃举证。在将相关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后,鉴定机构无需对其真伪进行甄别,可直接将其作为鉴定依据,并得出相应的鉴定结果。
2.3 合理选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涉及多门专业,因此其司法鉴定的工作内容也相对复杂,所需运用的鉴定方法也相对多样化。在同行情况下,在建设合同明确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当事双方间的价款争议,可直接遵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进而做出相应的鉴定意见报告。而当建设合同无效但相关条款明确时,若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建设,并经过验收确认工程合格,根据相关法规,同样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进行价款结算,并做出相应的司法鉴定意见报告。若建设合同中有关结算价格的条款存在争议,而且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了设计变更情况,导致双方当事人在价格方面产生严重分歧,鉴定人员可采用定额计算的方式,依据当地主管部门所设标准进行计价,进而做出鉴定意见报告。而当工程建设情况复杂且频繁变更,鉴定人员则需展开市场调查,并结合类似案例进行对比,进而对项目造价进行估算后,做出相应的鉴定报告,作为法院审理的参考依据[5]。
2.4 编制规范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在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法规中,对于司法鉴定报告中所需包含的内容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范,也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的编制提供了指导。首先在鉴定报告的封面与扉页部分,要需要明确指出法院名称、当事人姓名以及委托鉴定的具体内容,同时要表明鉴定机构名称及具体的鉴定人员,并盖印上国家认证的造价师资格章,以表现出司法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与专业性。而在司法鉴定报告的正文部分,要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现实情况,对鉴定过程中的具体细则进行完整、详细的记录,在简要介绍建设项目的工程概括后,具体阐明司法鉴定中所用的依据与方法、鉴定流程以及最终的鉴定结论,而且要对鉴定结论的得出进行专业且明确的解释说明,以表现出司法鉴定报告的严谨性与合理性。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以便法院审理时结合具体情况加以选择。而在正文后的附录部分,应包含司法鉴定所用各类依据的复印件,如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另外还应加入鉴定人员调查勘察勘测过程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进一步证实司法鉴定结果的可靠性,最后要由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签名与盖章。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3.1 鉴定机构应明确自身定位
在当前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许多鉴定机构对于自身的定位职责缺乏清晰认知,再加之许多法官对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有所高估,对其得出的鉴定结论过分信任和依赖,导致部分鉴定机构在实践中存在越权行为,甚至直接越过法院充当执法者。对此,鉴定机构需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解读,进而明确自身定位,做好被委托者的职责,充分向法院及当事人负责。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要遵循规范的鉴定流程,做好对相关资料的收集、调查与分析,并定期动态地将鉴定进展汇报给法院,并在遇到资料不全、需要勘测现场等情况时,及时向法院寻求支持,严禁出现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利益往来或偏袒当事人的情况[6]。
3.2 鉴定人员应与法官保持有效沟通
当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才仍相对短缺,鉴定人员虽出身造价专业,掌握了丰富的工程造价相关技能,但对于司法理论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工作重心完全集中于造价数据的计量与分析,而对于与法官间的沟通却缺乏重视,导致其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严重降低了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及有效性。对此,鉴定机构一方面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兼具工程造价专业技能和司法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对现有的鉴定人员加强激励与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更多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了解更多的相关法规与政策,促进其业务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要督促鉴定人员多与法官沟通,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获取更多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实用信息,并在需要时及时寻求法官协助,以提升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3 鉴定机构应合理利用外部资源
建筑工程周期长、环节多且涉及专业较多,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除了造价、法律相关技能外,时常还需要运用到水木工程、结构力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数据进行测量与检验,以保障工程造价计量结果的精准。如仅依靠鉴定人员自身,往往难以充分完成这些工作。因此,在实践中,鉴定机构往往需要寻求第三方机构的支持,从而快速且科学地完成工程项目中的各项踏勘和分析等工作,帮助鉴定结构得到更具价值、更具说服力的鉴定结果。
4 结语
工程造价相关纠纷案件的日益频发,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与普通案件相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表现出涉及单位较多、鉴定难度较高、鉴定结果影响较大等特点,应当遵循合法性、独立性、科学性、服从约定等鉴定原则。而在具体实践中,鉴定机构应积极优化鉴定流程、明确理清鉴定依据、合理选用鉴定方法、规范编制鉴定报告。另外,还应注意找准自身定位,避免出现越权行为;要加强对鉴定人才的培养,并督促其与法官保持有效交流;充分运用外部资源,做好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以期得出合理有效的鉴定结果,协助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使各类合同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胡永忠.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中华建设,2021(09):158-159.
[2]徐星星.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规范化[D].贵州大学,2021.
[3]万文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城市建筑,2019,16(26):191-192.
[4]卫江波.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研究[J].西部学刊,2019(11):32-35.
[5]何建宏,王军,温修春等.基于三角模糊数层次分析法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综合素质评估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8,32(05):35-39.
[6]刘江,胡春华,付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J].工程造价管理,2018(03):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