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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问题
杨朝兵,钟茹雪,赵幸
(四川兴衡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56)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建筑市场的越来越突出的重要地位,招投标制度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也慢慢地提高,而且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市场的关注。其中,工程量清单作为重要的报价依据表,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不平衡报价的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进行科学分析并尽量提前到合同签订阶段进行处理。在招标完成后,要及时对中标单位报价书进行造价评审分析,对于正常报价项目在合同中进行常规约定即可,对于异常不平衡报价情况,要按照上述规定细化处理,把结算时可能争议和隐患问题在合同签订阶段予以解决。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招投标
0 引言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很多承包商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经常通过不平衡报价的方式来进行投标。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招标人员缺乏经验,没有很好地识别并且防范招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那么就很可能会出现中标价格低而结算价格高的情况,这就会导致工程招标单位的损失。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怎样防范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招标人员应该及时识别和防范承包商的一些竞标手法。
1 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案例
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类似下列不平衡报价案例。
如某高架桥项目,污水管道原设计为HDPE管,在实际施工时改为钢筋混凝土管道;原设计预制电力方涵,在实际施工时改为现浇电力方涵。经分析,被替换的原清单项目中这两项综合单价均远低于市场价。
如某道路项目,路基回填设计图纸根据位置不同考虑了两种方案,即回填土和回填页岩。施工企业据此进行清单报价,但回填土方单价极低,回填页岩单价极高,而在施工期间均变更为页岩回填。
如某绿化项目,主要种植乔木为银杏、法桐、白蜡等,报价出现较严重不平衡现象。在实际施工时经审批同意进行苗木调整,报价较低者取消,换为新树种。
工程造价咨询中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某些建设工程在清单报价模式下,有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特别高,有些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特别低,但是总价不超出招标控制价,并最终获得中标资格的情形。
这种不平衡报价原则上属于报价策略,无法认定为违规行为。但是施工时候会出现报价低的项目干得少,报价高的项目干得多,甚至出现严重偏离市场单价的情况,致使结算时面临如何公正处理的问题。
这种变更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从而导致原招标清单数量有增加有减少。假设这些变更都是合理合规的,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批同意,在结算时遇到不平衡报价情况时,还是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的。
同时,有些实际案例表明,不排除部分施工企业存在恶意不平衡报价情况,即低价中标后再想方设法取消低价项目,换成其他实施内容,为此也需要引起对于这种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处理。
2 导致不平衡报价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在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对于投标中的很多不平衡报价问题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来进行严格的限制,同时国际上很多的报价都是使用的FIDIC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只有当建筑装饰工程价格在超过15%的时候才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所以,承包商们常常就是抓住这一特点来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手法,以此来取得超额利润。
在实际中,能够导致不平衡报价的因素有如下几个: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双方关系是对立的但是也是统一的。双方的对立是因为招标人通常为了实现造价的最低而希望减少成本的投入,而投标人则会追求实现企业最大可能的利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②低价中标:当前,我国建筑装饰施工工程的评标通常都是按照低价中标的办法来进行的,标价的高低对于中标能否成功是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的。因此,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好的地位,投标人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就会将报价压低,有的报价甚至是严重低于成本,这种方式导致在市场竞争中产生了不合理竞争现象,这种现象也是造成不平衡报价最重要的原因。③施工过程中的承包合同:当前,我国的工程量清单合同大多都是单价合同,投标人为了获取最大化的利润,往往就会采用这种不正当的计价手段实现不平衡报价,同时也为不平衡报价的产生提供了一些条件。④报价中的不平衡方法: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对不平衡报价的使用方法大体有三种:(1)后轻前重法,(2)因量调价法,(3)工程变更法。
3 招标清单数量变化的造价调整依据
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针对这种清单不平衡报价问题的处理,必须有依有据,首先要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另外则是依据现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
目前,一般工程的招投标和合同对于工程量增加计价的约定详细,比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而调增的工程量,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加,应调增价款。调增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增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
同时,对于清单数量调减情况,一般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价款。调减价款=Σ(多余项目原有价款+设计变更减少的项目原有价款)”。有些项目干脆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结算缺少依据。
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里较详细地规定了项目实施期间可以调整价款的几种情形,其中涉及工程量清单数量变化需要调整价款情形有三条,包括“9.3工程变更”“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
这三条内容规定了当工程出现变更或偏差而引起招标清单数量变化时,要对相应单项报价进行调整,同时明确了两点:第一清单数量调整范围系数为15%,第二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单价予以调低,减少15%以上时剩余部分工程量单价予以调高。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计价规范附录“条文说明”中给了解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会造成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发包人不公平:如突然减少太多,仍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对承包人不公平。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大门。因此,为维护合同的公平,本节作了以下规定。”
上述计价规范规定是基于公平目的处理招标清单调整后剩余清单的单价问题。但是针对招标清单数量减少后,如何处理原报价严重不符合市场价的情况,即如何处理不平衡报价情况,清单规范没有给出规定。
也是说,国家规范制定的前提是假设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成熟的有经验的遵守常规的市场参与者,根本就没有考虑对恶意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处理。这就导致在目前造价咨询实际操作中,对于招标清单数量变化的常规处理原则是,合同有规定时按规定执行,无规定时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4 对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措施
我们可以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不平衡问题。
一是处理原则。在工程实施期间招标清单数量无论增减,均采取市场价调整处理方式。即以招标清单数量为基准,凡是数量增加的要按照市场价调增,凡是数量减少的也要按照市场价调减。这样,可以从根源上规避不平衡报价在结算时候遇到的问题。
二是技术操作。从有利于投资控制出发,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约定明确。比如数量增减幅度可以调整为15%或者不调整;对中标单位投标报价分析后,在确认不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况下,可以合同约定采用原单价进行调整或调减;经确认有不平衡报价情况,甚至出现恶意不平衡现象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市场价调减可能减少的清单单价。
三是文件修改。调整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以及加强合同签订时的评审。即文件在提前规定招标清单数量调减时,要把现行常规的按照原单价调整改为新编制单价方式,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多余项目或设计变更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减价款。调减价款=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内部分)×相应原综合单价]+Σ[某清单项目调减工程量(合同约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应新编综合单价。”这里的新编综合单价要明确规定为参考招投标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
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专业要求我们全面考虑清单报价的不平衡问题,要进行科学分析并尽量提前处理。事实上,采取上述措施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就是要力图提前到合同签订阶段进行处理。在招标完成后,要及时对中标单位报价书进行造价评审分析,对于正常报价项目在合同中进行常规约定即可,对于异常不平衡报价情况,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细化处理,把结算时可能争议和隐患的问题在合同签订阶段予以解决。
通过以上三点分析我们对于不平衡报价的处理思路如下:查看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对于招标清单数量减少处理是否有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建议甲乙双方重新签订补充说明,对招标清单数量减少的单价按照市场价而非报价进行扣减处理;如果合同约定明确清单数量调减按照原报价扣减,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不平衡报价的严重程度,如果偏离较大,足以违反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平原则,则要及时报告反映,建议双方沟通协调,按照市场价进行调减处理。
5 结语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现不平衡报价而没有进行及时处理,必然导致招标人在经济以及时间上的损失。因此,在招标开始的时候,招标人员就应该对不平衡报价的手法和现象进行了解和规避,积极采用电子招投标的系统,通过先进限额技术来保证自己的利益。同时,在这个前提之下,还能够选拔出实力强、信誉好、专业强的施工企业,从而真真正正地去实现低价中标的目的,通过对承包商对不平衡报价的及时设别和防范,实现真正意义上合理并且有效的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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