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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疑难问题研析

吴绍康

(开元数智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工程造价鉴定作为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工程造价争议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性活动,其属于诉讼活动的延伸,鉴定机构需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由于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且专业性较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往往直接依据鉴定意见作出裁判,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非常大。因此,准确出具鉴定意见对于帮助委托人彻底解决争议、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难点;鉴定事项及范围;鉴定方法

   0 引言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的相关规定及各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关要求,可大致将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分为接受鉴定委托、成立鉴定组织、进行量价计算、现场勘验或组织询问、组织量价核对、出具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异议回复、出具正式意见等环节,鉴定人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审慎对待方能准确出具鉴定意见。其中,根据争议事项确定鉴定范围、依据合同约定以及证据材料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进行量价计算并分别出具鉴定意见这几个节点的把握,则是准确出具鉴定意见的关键及难点。
   在鉴定时,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的基础上,要突破鉴定关键及难点、准确出具鉴定意见的核心则尚需围绕“探究”、“尊重”两词开展鉴定工作。“探究”在于探寻证据材料所体现出来的法律事实,研究其在专业技术上的意义及专业解决方案,“尊重”在于尊重合同约定、尊重委托人的决定、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鉴定事项及范围的确定、鉴定方法的选择等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研析。
   1 鉴定事项及范围的确定
   工程造价鉴定针对的是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准确确定委托鉴定范围、事项是准确出具鉴定意见,解决争议的前提。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3.2条的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初步了解后,当对委托鉴定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时,应向委托人释明,释明后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在实践中,常有直接以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事项作为委托鉴定事项的情形,但如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表达不准确,或者当事人申请鉴定时按照有利于其诉请的方式申请鉴定并直接明确鉴定方法,直接以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事项委托鉴定则往往会出现争议。
   常见的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表达不准确的情况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上,如到底是对装修工程的价值评估还是对装修工程造价鉴定常出现混淆不清的情况。常见的当事人申请鉴定时按照有利于其诉请申请鉴定事项并直接明确鉴定方法的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况:一是,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按照定额计算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按照市场价计算未完工部分的价款;二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了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否定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申请鉴定时直接申请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即定额组价的方法计算工程价款。遇到前述情况,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时,如果直接按照委托事项鉴定,可能导致到鉴定完成阶段才发现并不能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或者鉴定意见对委托人来说根本起不到作用,最后可能导致鉴定程序重新开展,费时费力,但又费力不讨好,对任何一方均不利。因此,对于鉴定事项的确定,鉴定机构在开始鉴定前应以委托鉴定事项是否能解决案涉争议为标准,加以必要的分析,以保证鉴定的方向正确。
   案例1:某工业厂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因为工程款支付、施工质量等问题导致合同中途解除,发承包双方对结算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人民法院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就承包人已完工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根据发包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就合同约定的未完工部分工程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占原合同工程量的比例系数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收到委托书时,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发包人申请鉴定的“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占原合同工程量的比例系数进行鉴定”,由于案涉项目工程量为很多个分项工程量组成,不能直接计算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系数,若计算每个分项工程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系数意义并不大,无法解决争议问题;二是承包人申请鉴定的已完工工程价款鉴定,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应是施工时的工程价款鉴定。而发包人申请鉴定的未完工部分则明确了参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由于案涉项目于2017年中途解除停工至起诉时2022年已逾5年之久,发包人对未完工部分申请鉴定的时点为现行市场价格,这就导致已完工部分按照施工时的价格和未完工部分按照现行价格,二者不在同一计算标准上,根据现有鉴定事项,无法计算出已完工工程价款占整个工程合同价款的比例。经与委托人沟通后,鉴定机构函请委托人明确前述两项疑问,委托人函复鉴定机构,取消“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占原合同工程量的比例系数进行鉴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同时要求已完工部分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进行鉴定,未完工部分分别按照合同签订时和现行价格分别出具选择性意见。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若鉴定人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的委托鉴定事项不加专业分析,直接按照鉴定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很可能会出现花了大量时间出具鉴定意见以后却无法解决争议问题的情形。因此,鉴定机构自接收到鉴定委托后就应该有“探究”的精神,不要怕麻烦、图省事,拿着就开干,最后虽可能不会归责于鉴定机构的问题要求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但时间浪费了、当事人的鉴定费也花了,但问题没解决。笔者认为,从职业道德层面而言,造成此种局面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也难辞其责。同时,还应“尊重”委托人的决定,因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的决定权在于委托人,而非当事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时切勿反其道而行之,当委托书的鉴定事项不清晰时,直接以当事人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进行鉴定。
   2 工程造价鉴定方法的选择
   2.1 工程造价鉴定方法释义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1.2条的规定:“鉴定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进行鉴定。如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的,应按照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选择施工图算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的方法进行鉴定”。从此定义来看,鉴定方法可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二是无法采用合同约定计价方法时的鉴定方法。此外,广义的鉴定方法还指处理某一类争议的方法,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章提到的合同争议鉴定、证据欠缺的鉴定、计量争议的鉴定、计价争议的鉴定、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等。本文主要探讨因证据所限无法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时如何确定鉴定方法。
   鉴定方法主要由合同约定决定,但当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已不适用时(如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缺失等),则需要根据证据材料的完整程度合理地确定鉴定方法。针对同一项目不同鉴定方法计算出来的金额也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鉴定方法的选择对于鉴定意见的准确出具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若当事人对鉴定方法具有较大争议时,必要时需要提请委托人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方法进行质证后再进行鉴定。工程价款的计算由计量和计价两部分组成,当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适用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3.3、5.3.4的规定,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供委托人判断使用。由此,计价可按照当地同时期的定额组价确定,但对于工程量的计算则需根据证据材料的完整程度决定,不同的计量方式其结果的精确度差异较大。而证据材料需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满足鉴定的最低要求,也即什么样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值得探究。
   2.2 工程造价鉴定方法的分类及实例分析
   在实践中,鉴定时常用的工程量计算方法有图算法、现场勘验实测法、估算法、比例法等。图算法指按照施工图或者竣工图等计算工程量的方法,此方法最为准确,在承包人按图施工的前提下,按照图算法计算工程量基本能与实际实施情况一致。现场勘验实测法是指在当事人没有提供图纸的情况下,鉴定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施情况实测实量计算工程量的方法,此方法较为准确,但对于部分现场已无法查见或者隐蔽工程等则无法准确计算,如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钢筋工程。估算法是较为粗略的计算方法,主要在证据材料非常缺失的情况下使用,比如类似工程单位面积单价指标法、单位面积含量指标法、生产能力指标法等。比例法通常不单独使用,而是与现场勘验实测法、指标估算法等搭配使用。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设置关键词“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程序:民事一审”、“鉴定方法”、“估算”,搜索结果仅有65例,将其中涉及到鉴定方法使用估算法的案件情况共计12例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工程造价鉴定估算方法概述表

   根据表1内容分析,采用估算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少之又少,而对于工程实体项目,整体采用估算法进行造价鉴定的更是仅有一例。上表中仅有序号4是根据某栋单项工程的造价指标测算其他楼栋的工程造价,且委托人在采用鉴定意见时,还特别对证据材料当事人有能力提供而不提供加以了评述;其次,采用估算法进行造价鉴定多为证据缺乏的措施项目、隐蔽工程项目、停窝工或者损失索赔项目,而委托人采纳鉴定意见的情况总体上趋于支持。上表中仅有序号2是由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是否实际实施,委托人未支持此部分金额;序号10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分担各自应承担的金额,其余均支持了鉴定意见金额。
   2.3 工程造价鉴定方法的选择与鉴定意见的出具
   综合前述实例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工程造价鉴定而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金额,无论是出具的推断性意见亦或是选择性意见,很有可能会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因此,鉴定报告应尽量精确,整体来说工程量计算宜采用图算法或者现场勘验实测法进行鉴定。但若确实证据材料非常欠缺,既无图纸又无法通过现场勘验确定的,为了尽量通过专业方法帮助委托人解决争议,宜区分情况按下述方式处理。
  (1)如整个项目(含实体项目)既无图纸又无法查见现场的,结构简单、争议金额较小的项目如小型砖混结构建筑物、构筑物等可根据指标法进行估算。但结构复杂、争议金额较大的项目,难以简单地按照指标法计算出较为准确的金额,应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3.3.6条第1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鉴定。即便当事人能提供已发生成本的采购发票、转账凭证等内容的,但按照已发生的款项计算工程价款重点在于证据效力的认定,此种记账式的计算方式,委托人可直接根据证据材料进行认定,也无需进行专业鉴定。如某矿山剥离项目工程价款纠纷,由于剥离前原状已无法查见也无相应图纸,无法准确计算出实际剥离的土石方数量,进而计算出价款,承包人提供了其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的结算单、价款支付依据等证明材料,但此部分证据是否能证明承包人就案涉项目支付了相应价款,需由委托人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属于纯法律问题,不宜由鉴定机构据此计算价款。
  (2)如案涉项目仅有部分内容无法确定计算依据,如隐蔽工程、索赔工程,事实较为清楚但证据不齐的,可结合已有证据材料采用类似项目指标法、抽样检查法等进行估算。但估算时对类似项目的类似程度如项目业态、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大小、高度、建造标准等影响造价指标的因素应加以充分的论证,方能使得估算金额尽量准确。如案例1提到的项目,鉴定机构在对未完工工程进行鉴定时,由于案涉项目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单位边设计边施工,未完成的总平景观工程仅有总平图无实际施工图,最终鉴定机构参照类似项目按照单位面积造价指标估算法计算了总平景观工程的价款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当事人双方均未就此部分价款提出异议。
  (3)对于复杂疑难项目,若鉴定材料不够充分无法准确计算工程价款,同时也无可供参考的类似项目用以估算的,若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方法较为特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提出异议、对鉴定方法质证的合法权益。对此,建议提请委托人组织当事人对拟使用的鉴定方法进行论证,最终根据论证情况确定鉴定方法是否可行再由委托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鉴定,以免出具鉴定意见后当事人提出鉴定方法无依据、不合理、不准确等异议,但鉴定人又难以解释的情况。如表1中序号8所述情况。
   采用估算法进行鉴定的部分,大多属于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应出具推断性意见供委托人决定。但若就鉴定方法提前组织当事人质证并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直接出具确定性意见。若在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的基础上,鉴定人提供多种计价方式供委托人选择的,也可出具选择性意见,但应对选择性意见是建立在推断的基础上作出做特别的说明。
   3 结语
   笔者认为,对于工程造价鉴定而言,鉴定事项及范围明确且准确、鉴定方法合规且合理对于准确出具鉴定意见已至少解决了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问题,剩余的问题可通过组织当事人询问、组织量价核对、市场询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计量计价的准确性,从而使鉴定意见最大程度上客观准确,进而帮助委托人彻底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真正达到息诉止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M]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7.
   [2]郑为红.浅谈如何把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关键阶段的鉴定要点 [J].金融经济.2019(9):128-130.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6(4): 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