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招标项目不可竞争性费用结算争议研究
熊 磊1,干 涛1,秦亚芹2
(1.四川同方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2.成都东部新区空港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在建筑工程领域中,费率招标模式属于建筑工程领域开展项目招投标的一个常见方法。在此招标模式下,后期结算不可竞争性费用是否下浮,往往会引起较大争议。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费率招标模式下不可竞争性费用的结算特点展开详细概述。
关键词:费率招标;不可竞争性费用;结算争议
0 引言
目前,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因项目建设准备时间少、建设工期紧,大多选用费率下浮招标模式。采用费率招标可以加快开发进度,提前招标,节约复杂的招标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以及评标定标时间。不可竞争费用是指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无论哪家承包商或供应商承接项目,都必然发生且无法通过投标竞争方式降低的费用。因费率招标工程项目不可竞争费用是否下浮经常引起争议,且行业内造价人员对其也存在不同解读,故了解其招标、结算模式及争议点是非常必要的。
1 费率招标及不可竞争性费用的概念
1.1 费率招标
费率招标是指在建筑项目竞标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暂定项目总价基础上报下浮点。此时评标组委会需要按照所有投标者上报的费率,并参照工期及项目质量等要求、施工组织规划、单位施工业绩等相关指标对其展开综合评审,由此来确定中标方的一种竞标方式。由此来看,如果是费率招标,那么它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招标人要确定一个基数,投标者需要由此来确定对应的“费率”,通过“基数*费率”的方法来确定投标人的报价。
在费率招标模式下,招标人一般会通过招标文件确定费率范围及上下限,这不但兼顾了建筑工程的复杂性,而且也兼顾了市场竞争、投标人的利润需求等。费率招标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竞争手段,确定最佳的费率范围,由此保障项目成本控制在一个理想的范围内。在该模式中存在两个核心要素,即费率和费用。
投标人需要结合以往的实践经验、项目成本等确定最佳的费率范围,然后对其投标。利用这种模式,投标者能够在竞标期间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其不断优化成本结构、提升服务水平。所以,从投标人的角度来看,费率招标模式具有一定的风险,这需要精准地评估投入成本及预期盈利,由此来确定最合理的费率范围。并且,招标方必须对投标方的报价展开综合性评估,保障其能够准时且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整体来看,费率招标有利于企业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成本高效控制,为实现建筑工程的顺利推进做铺垫。
1.2 不可竞争性费用
不可竞争费是指不可以按照任一方式减少的费用,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保底的价格,它一般适用于不可竞争的场合。当建设工程进入招投标阶段时,企业需要开展有计划地竞投标竞争,并从中择优选择,最后确定成交价格。如果此时一家企业的竞标价格偏低,同时整体估算成本还少于平均成本,那么该公司可能存在破坏市场秩序的嫌疑。对此,若要确保行业竞争中相关企业能够按照均衡成本的要求参与竞争,并最终能够完成竞投标任务,那么国家通过颁布不可竞争费相关政策来避免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3.1.6条等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可竞争费用构成如下图所示:
在工程项目中,不可竞争费用的出现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合规性的必要成本。这些费用的存在体现了工程管理的严谨性和标准化要求,同时也为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2 费率招标项目不可竞争性费用结算原则探讨
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文件来看,招投标阶段不可竞争性费用需要按照固定的费率或固定金额来计算,禁止随意调整。而在费率招标项目结算的整个过程中,不可竞争费用是否随投标费率下浮调整往往引起较大争议。下面对相关结算原则及要求等展开探讨。
某EPC总承包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暂按招标给定的招标控制价的184500万元下浮5%作为合同价,即175275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亿伍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承包人在完成正式施工图的前15日内须报送“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规则,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和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在评审后执行投标报价下浮比例。按上述计量计价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书交发包人审核,审核后发包人报送其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固定合同单价,作为调整合同价、进度款支付、编制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结算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现查专用合同条款,未见施工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计取的具体约定,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不可竞争费用是否下浮存在较大争议。
部分行业人员认为,因本项目为EPC建设项目费率招投标,暂定合同价款为整体下浮,应视为对工程总价进行下浮调整。因工程造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故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应当予以下浮调整。该观点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出得到投标人的响应,投标人基于水平统一的招标文件进行报价。发承包基于招标文件条款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调整不可竞争性费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若在中标后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下浮范围,则对其它投标人有失公平,也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原则。
另一部分人员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当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计算,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及相关费率均应参照相关计价管理办法执行,故不能按照合同总价整体下浮的调整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予以调整。该观点认为不可竞争费是由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应由招标人所列支的一类费率规定或金额固定的费用,不能由当事人协商谈判。
3 费率招标项目不可竞争性费用结算争议分析
上述近似案例的争议也在法律诉讼中予以呈现。如某工程项目,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包人,施工合同第19.1条约定“税前造价优惠9%”。在完工验收后,工程结算阶段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造价下浮9%基数是否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费用产生较大争议。承包人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该费用不可竞争。若该部分费用进行下浮则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的规定,故不应再进行下浮;发包人则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以上费用属于税前造价组成部分,应予以下浮。
因该项目争议标的额较大,再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终裁定认为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对工程造价的结算可以参照该约定进行。因为规费和安全文明费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故应当参照合同约定下浮9%。
国家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规范及管理的角度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等不可竞争费用作出的规定。但具体工程应如何计取、实际发生金额及如何支付,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实际情况而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系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非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替代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达成的合意。该下浮比例应视为对整个工程价款的下浮。因项目工程价款中包含规费、安全文明费,则该费用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下浮。合同对工程价款下浮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规范中所涉税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条款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费用约定调整也未侵犯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合法权益,并不影响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故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理应予以尊重。
4 不可竞争费用改革
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印发,山东、河南、广西、浙江、湖北等省市也陆续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建设项目试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调整为全费用综合单价,陆续明确取消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的规定,增值税以外的费用按市场实际确定,参与市场竞争。
5 结语
目前,在费率招标模式的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编制则需要对结算不可竞争费是否下浮作出明确约定,投标人需要遵循招标文件规定来研判报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强化事前和事中风险控制,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参与总价下浮或调整等事项作出重点核实,加强合同预期风险判断分析,细致审查条款字义表述,保障工程建设环节能够规范推进,减少后期结算争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403号.
[2]王一先.浅析某费率招标项目单价风险及对策[J].建筑与预算,2019,(10):1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