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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

王有权

(四川天府兴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受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景气的影响,因工程造价纠纷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手段,其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特征、目的、原则、程序、方法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以期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实践应用

0 引言

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不可逆性等特点。时常因合同无效、合同条款不明确、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恶意拖延工程结算等多种原因,导致造价纠纷频繁发生。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运而生,成为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两个角度,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行全面剖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1.1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

1.2 特征

(1)专业性与技术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工程技术、经济学、法律等多个领域的知识,要求鉴定人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施工工艺、现场实际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运用专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进行计算,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公正性与独立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这种公正性和独立性是保障鉴定结果权威性和可接受性的基础。

(3)法定性与程序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法定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鉴定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受委托、接收资料、分析计算、现场勘验、核对修改、出具鉴定报告等环节。这些程序性要求确保了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4)复杂性与综合性:建筑工程项目通常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建设过程不可逆、涉及面广等特点,导致工程造价纠纷往往复杂多样。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往往存在证据不充分、现场已隐蔽缺乏勘验条件、当事人各执一词无法判断等情况。且鉴定项目均为历史项目,其材料价格、政策规定、施工条件与鉴定时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呈现出复杂性和综合性特征。鉴定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合同条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政策变化、施工条件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和原则

2.1 目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判决依据、缩短时间以及推动工程造价行业的规范发展。

2.2 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原则要求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鉴定证据资料的取得及采用、鉴定程序、鉴定范围、鉴定方法与标准、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均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规范的要求。

(2)独立性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必须保持独立、中立,

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鉴定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影响。

(3)客观性原则: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

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鉴定,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影响。

(4)公正性原则: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

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鉴定人的行为、鉴定程序、采用的鉴定方法、向当事人提供的鉴定底稿以及出具的鉴定意见均需保持公正。在鉴定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主张的意见或对鉴定工作的建议应公平对待,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标准。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3.1 鉴定委托与受理

3.1.1 委托主体与方式

(1)委托主体通常为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关,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的委托书,并明确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及鉴定材料等。

3.1.2 受理条件

(1)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

(2)对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2 鉴定准备

(1)查阅资料:查阅与工程造价争议相关的诉讼状、答辩状、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案卷材料,了解案件背景和争议焦点。

(2)确定鉴定人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当鉴定人员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鉴定人员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2]。

(3)制定鉴定方案:结合案情和鉴定要求,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包括鉴定范围、方法、步骤等。

3.3 鉴定实施

(1)现场勘验:对争议工程进行实地勘察,测量、记录相关数据,了解工程实际情况。现场勘验一般需要征求委托人意见并提前预约,同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确保勘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资料审查:审查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合同、图纸、签证、结算报告等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必须保证为原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对资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5]。

(3)技术分析: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争议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如工程量计算、单价分析、费用索赔等。

(4)计算核对:根据技术分析结果,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与核对,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4 鉴定意见出具

(1)编制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结果,编制正式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应详细阐述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在编制正式的工程造价意见书前,应向各当事人出具征求意见书,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

(2)复核与审批:鉴定意见书需经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3)送达与反馈: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及双方当事人,并接受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按规定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3.5 注意事项

(1)遵循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保密性:在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3)时效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4.1 运用范围

(1)对合同争议的鉴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价款、工期、质量等争议进行鉴定,明确双方责任,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2)对工程量与计价争议的鉴定:对工程量的大小、计价方式的合理性等进行鉴定,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对工程变更与索赔争议的鉴定: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索赔费用的计算等进行鉴定,为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争议提供技术支持。

(4)对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争议鉴定:如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引发的造价争议,也需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明确责任和处理方式。

4.2 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1)确保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鉴定机构应严格审查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遵循鉴定原则:鉴定机构应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等原则进行鉴定工作。在鉴定过程中既要有透明公开的程序,又要公正合理的实质内容,从而使鉴定结论成为有信服力并且被法院采信的法定依据[3]。

(3)注重沟通与协调: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应注重与司法机关、当事人等的沟通与协调,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定机构应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确保程序合法性: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开展鉴定活动,应避免因程序问题增加鉴定时限。

5 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问题1:部分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案件的审判人员不参与整个鉴定过程,最终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向审判庭转交正式意见书用于判决。作者认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目的是提供判决依据,若案件的审判人员不参与鉴定过程,可能会出现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的误判或因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完善导致需要补充鉴定,这类情况将影响司法效率以及鉴定质量。作者建议,案件审判人员应直接参与到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在各关键节点应跟审判人员加强沟通,以使鉴定意见更好地为判决服务。

(2)问题2:常规的鉴定工作仍以书信模型开展。例如补充证据、邀请核对、邀请勘验现场、发送征求意见书等均由鉴定机构将相关文书寄往委托人,再由委托人向各当事人进行转达。作者认为,建设工程往往存在承包人跨省异地施工情况,传统通讯模型耗时长,鉴定效率低。作者建议,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由法院工作人员组建群聊,邀请所有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加入,鉴定工作的相关通知可直接在群聊中转达至当事人方。对于简单的补充资料亦可在群聊中进行质证,相关资料也可以在群聊中随时查看。鉴定成果通过群聊向当事人传达,这样极大地缩短了鉴定时限,提高了鉴定效率。

(3)问题3:目前,社会上相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众多,但各机构的专业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作者认为,一些机构可能由于规模、资源或人员素质的限制,难以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种专业水平的不一致,不仅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还可能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者建议,在选用鉴定机构时,鉴定机构应附拟组织鉴定人员相似案例的业绩,保证从招投标阶段到竣工结算阶段均有相似业绩,已保证鉴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处理该案件。

(4)问题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工程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资料的收集往往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提供完整的资料;另一方面,即使提供了资料,也可能存在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存在争议的情况。这些问题都增加了鉴定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作者建议,在工程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首先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现场勘验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环节,也是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勘验可以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来收集相关的证据[4]。鉴定人在现场勘验时应认真核对图纸、签证等内容是否与现场一致,不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4]。但部分鉴定机构对待现场勘验流于表面,只为完善鉴定流程,导致鉴定结果失真,故勘验过程中应对争议较大部位进行测量,并要求当事人签署意见;其次,鉴定机构在作推断性意见时,尽量引用国家标准,并向当事人详细阐述引用原因,在国家标准缺失情况下,可引用过往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数据作为支撑,增强意见可信度。

6 结论与展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手段,其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案件的调解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特征、目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深入探讨,并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未来,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行业管理的加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将更加规范、科学、公正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2。

[2]陈奇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若干问题[C]. 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论坛(成都)论文集,2010:154-156.

[3]李素英.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D]. 济南:山东大学,2010.

[4]俞木兵,丁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问题分析——以安徽某具体案件为例 [J].建筑经济,2018,39(08):75-78.

[5]农卓源.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研究 [J].建材与装饰,2017(34):13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