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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0年,我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发布施行后,对提高结算效率,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个别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执行合同约定,恶意拖延结算办理时间,或因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无法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确认,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形,损害了无过错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公共利益,需对竣工结算确认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予以调整。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对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对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部分内容调整补充如下:

一、将“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将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中的“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并相应将其附件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调整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详附件1),将其附件2“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调整为“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详附件2)。

二、发生结算纠纷时竣工验收备案处理原则

对因结算纠纷造成竣工验收备案时无法提供《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而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如竣工结算纠纷的原因属于发包人不执行合同约定,恶意拖延结算办理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带来的法律责任;如竣工结算纠纷的原因属于承包人不执行合同约定,恶意拖延结算办理时间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因竣工结算纠纷造成竣工验收备案时无法提供《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而不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造成无过错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影响公共利益时,可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通过调解发承包双方达成竣工结算纠纷解决方案的,可凭双方签字认可的竣工结算纠纷解决方案,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再完善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二)对竣工结算争议金额占工程总造价比例不超过10%,且发承包双方暂时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发承包双方可先就无争议部分予以认定后,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再完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

(三)对竣工结算争议已进入仲裁或诉讼法定程序,且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委托进行造价司法鉴定的,可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再完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

201611日后,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川建造价发[2015788

附件:

1. 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略)

2. 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