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内部纠纷处理工作制度》的公示
各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工作,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则》及本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部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本制度用于规范协会内部纠纷处理,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工程造价行业内部矛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秩序。
《内部纠纷处理工作制度》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必备工作制度,现经2026年9月8日协会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7日,即2026年9月11日—9月17日。凡对本制度有意见者,请及时向本会反映。
联系方式:协会秘书处
周 宇 028-62604685
附件: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内部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
内部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纠纷处理工作,完善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工程造价行业内部矛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规则》及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本会之间,以及本会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内部纠纷的调解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民主协商、内部调解和表决规则解决各类内部分歧和争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如遇到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负责人、理事均可以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本会内部分歧和争议通过以上方式不能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条 本会内部纠纷处理工作接受社会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依据本会章程,监事会负责召集本会内部分歧和争议调解工作会议,会同自律委员会,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并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主要职责:
(一)受理内部纠纷调解申请,组织召开内部矛盾调解会议;组织各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梳理纠纷事实、厘清责任,研究并形成调解方案;
(二)督促调解方案落地执行,跟踪协议履行情况;
(三)针对重大、复杂内部矛盾,拟定专项解决方案,按程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汇总纠纷处置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配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工程造价、招投标相关投诉,梳理分析典型案例并向会员通报。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配合监事会自律委员会开展纠纷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解申请登记、资料收集、文书制作、会议通知、现场记录、档案归档等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联系纠纷当事人、对接行业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落实调解后续回访工作,整理留存全套纠纷处置资料。
第七条 本会可根据纠纷类型、复杂程度,邀请行业资深专家、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与法律意见。
第八条 不属于内部纠纷处理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已受理、正在处理或已办结的纠纷;
(二)涉及刑事犯罪、法律法规明确由专门机关管辖的事项;
(三)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无事实依据、恶意缠诉的诉求。
第九条 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需通过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提出调解申请。
(二)秘书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区分情形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报送监事会自律委员会启动调解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定调解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矛盾易激化的纠纷立即处置。因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经监事会自律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参与调解、记录、服务的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主动学习法律法规、造价行业规范及本会制度,熟悉调解流程与沟通技巧;
(二)受理纠纷后全面核查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
(三)组织调解前明确会议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客观听取各方陈述,公正开展劝导协调;
(四)如实做好会议记录、文书起草工作,全程严谨规范。
第十一条 参与纠纷处置的人员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本会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及全体会员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二)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压制、刁难、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及调解过程涉密内容;
(四)工作态度文明耐心,遇重大矛盾、突发风险、可能激化的纠纷,第一时间向本会负责人、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会内部纠纷处理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自愿平等、尊重诉权、高效处置原则进行。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自律规则及本会章程开展调解。无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惯例、社会公德处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对待各方,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意见或调解方案;不得以未经过调解为由,阻拦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行政部门投诉;优先防范矛盾激化,简单纠纷快速处理,复杂纠纷分步推进,提升处置效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6年9月8日第八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