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成建委[2016]354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6]1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成都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简政放权具体措施
(一)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由我委办理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委托给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资质申请(含新办、延续、增项、变更、注销)的受理、审查、公示、申诉、通告、证书发放等所有工作,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二)下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已取消各级初审,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办理并全面实现网上审批。为方便企业和申请人,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服务前移”的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打印和发放下沉到区。申请人凭系统打印的受理凭证和相关取件材料自行选择到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下放专项基金(资金)返退审查权限
五城区范围内区管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由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质性审查,提出明确的清退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将相应的报审表及缴纳基金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分别报送市墙改办和市散水办。市墙改办和市散水办对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返退材料不再审查,直接转报市财政局。
(四)取消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市场限制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备案要件应进一步优化,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不再对备案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施工现场是否使用已备案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产品,由使用企业自主选择,市区两级管理部门不得采用不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竣工验收等方式强制要求施工现场使用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限制未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所有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和预拌砂浆产品均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
(五)取消投标人员锁定
取消在投标前对投标企业组建的项目管理人员(除注册管理人员外)的锁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单位应将按要求配备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工地的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将管理人员脱岗、与告知名单不符等情况纳入诚信扣分情形。
(六)取消行业协会的行政管理职能
取消由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的家庭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取消由成都陈设艺术行业协会颁发的陈设艺术设计师岗位资格证书;取消由成都市工程建设质量协会办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
(七)简化“双卡”和视频系统管理
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除有不良行为记录和特殊的企业外,我市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农民工权益卡、打卡机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所有施工企业均应为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办理全市统一的工资卡。“双卡”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办理情况纳入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清单,不再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八)简化初审权的行使
审批权限在省或国家,由市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的事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二级及以上)的资质初审以及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审等。初审权的行使以要件式审查为原则,要件齐备则转报上级,不组织专家会审,不开展现场勘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公示初审结果。
(九)简化中标备案办理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中标备案时,不再提交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此类项目招标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公示并保存合同。
(十)放宽咨询论证报告出具单位条件
放宽基坑施工许可证办理要件之一“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咨询论证报告”的出具单位条件,具备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均可出具咨询论证报告。市区两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咨询论证报告作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内容之一。
(十一)优化诚信表管理
取消投标前“一般管理人员诚信表”,保留“企业诚信表”和“注册人员诚信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完善后,我委将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投标企业和人员的诚信信息,供公众自行查阅,同时取消“诚信表”。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建立放管结合工作体系
(一)统一标准规范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执行《成都市建设管理技术规定》,使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设计到验收的全过程具有统一的技术指标和规范。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政务信息公开、政务服务、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绩效考核等各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标准统一实施到位。
(二)统一管理平台
市和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使用建设项目行政管理系统,涵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体系等内容,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可逐步推行。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建设项目行政管理系统在本辖区高效运行。
(三)完善诚信体系建设
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公示体系,制定严格的征信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流程,建立健全诚实信用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征信数据报我委统一发布。
(四)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纳入清单。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录入名录库。按照市场主体、监管领域、重点区域等类别,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建立智能化的摇号软件系统,从监管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运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进行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完善随机抽查结果运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外,还应与诚信体系相衔接。
(五)建立“双回访”监督制度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十类行政权力的履行情况和党风廉政情况,通过选择让服务对象现场填写回访单、不定期向行政相对人邮寄回访单、纪检部门随机抽取服务对象电话询问回访、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回访调查等不少于两种的回访方式,建立“双回访”制度,强化事后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推进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一)规范办事指南,完善事前告知
市和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均应使用统一的办事指南,确保收取要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的一致性。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指南以外的任何材料。
(二)拓展网上办事功能,开通实时监控
对现有审批进行升级改造,加入招标备案、质监备案、安监备案、行政处罚等实时填报功能,将服务节点向前延伸,弄清事项受理前服务对象遇到的堵点难点,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和指导。强化系统运行过程的实时监控,开通短信推送服务,将受理后每个流程节点完成情况推送给服务对象。
(三)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完善事中监督
将所有行政权力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办理,将我委自主研发的软件系统与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做好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
(四)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完善事后服务
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将所有非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结果及时主动公布,供公众查阅。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清单,推进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一)调整行政权力清单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针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结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初审权、下放审批权限等相关清理要求,重新梳理行政权力清单事项和依据,并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编制部门责任清单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法定职责和“三定”方案,区分责任事项,梳理行使依据,厘清职责边界,制定部门责任清单,并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在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