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进—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事项的意见
成发改招投标[2016]39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改革思路,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1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部门关系,简化监管程序,提高招投标效率,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优化:
一、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备案事项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且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自行确定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有关部门不再对招标事项进行备案。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不需要立项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相关事项不再报发改部门进行审批、核准,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按照相关采购政策实施,国有企业的项目在发改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招标特殊事项办理
(一)申请不招标、邀请招标事项的办理
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申请不招标或邀请招标,应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一并提出,具体说明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理由,同时提供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应提供具备审查权限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件。
成都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审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申请不招标或邀请招标,需提供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等文件。
(二)两次招标失败,申请比选的办理
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申请比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后,再向招投标核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申请采用比选方式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
2. 原招标事项核准文件;
3. 两次招标时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4.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意见。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于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要求过高、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三)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评标办法
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确定评标办法,不再报市发改委确认。
三、调整招标代理合同的备案部门
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要求,在我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合同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不再报发改部门备案。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代理业主合同)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选择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理业主),应将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在发改部门备案。
责任部门或单位直接委托具有项目管理资质的市属单位为代理业主,备案时需提供政府领导批示或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代理业主的,备案时需提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五、同步下放城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要求,市建委招投标监督职能已经下放五城区(包括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的项目,市发改委招投标管理权限同步下放相应区(市)县发改部门,市发改委只负责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招标事项审核。
六、进一步明晰招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发改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经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改部门受理投诉。
(六)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情况;
5. 相关请求及主张;
6.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七、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项目评标复核的办理
(一)招投标管理权限在区(市)县的评标复核项目,由招标人提出复核申请,区(市)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改部门出具意见,经市发改委报四川省评标专家委员会同意后,开展评标复核工作。
市本级评标复核项目,由招标人提出复核申请,市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意见,经市发改委报四川省评标专家委员会同意后,开展评标复核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申请开展评标复核工作:
1. 评标结果汇总出现一般性计算错误、文字错误,可能会影响中标结果的;
2. 评标结果出现客观标准判断错误;
3. 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的;
4.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的;
5. 需要复核的其他情形。
(三)提出复核申请时,复核申请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申请复核项目(标段)的基本情况;
3. 申请进行复核的事实依据;
4. 相关请求及主张;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评标复核由该项目(标段)的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受到质疑的原评标过程或者结果进行复查、评议。原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复核活动的监督。评标复核时,招标人应通知该项目(标段)所有投标人到场。
(五)评标复核应当自发改部门批准开展复核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本意见自2016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个部门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