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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坑支护工程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案例分析

□ 四川信永中和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媛婧

 

【摘 要】本文在某基坑支护工程招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对锚杆清单开项、旋挖桩和连砂石外运招标控制价单价计算进行了特殊处理,对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风险进行分析,提供了风险控制建议。

【关键词】基坑支护;锚杆开项特殊处理;旋挖桩;风险控制建议

 

某发包人因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委托我公司编制一基坑支护工程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对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标进行复核。在编制和复核过程中,我们针对该工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处理,并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作了风险提示。借此平台将这些特殊处理及风险提示的具体内容做一个交流。

一、项目背景

该基坑支护工程,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内,开挖周长350m,坑内面积5566m2,开挖深度22.6m。基坑支护采用旋挖桩+预应力锚索+角撑支护系统。旋挖钻孔灌注桩桩径分别为1.2m1.5m,桩心间距2.2m2.3;旋挖桩桩顶设置冠梁一道。在基坑四角冠梁位置增设钢筋砼角撑梁。桩身设置三道预应力锚索,锚索采用机械成孔(直径Φ150mm),M30水泥砂浆灌浆,Φs15.2钢绞线(锚索分别分为4束、5束、6束)。桩间土层挂网喷射混凝土。基坑共设置20口降水井,单口井深30.0m,间距约15.0~20.0m。降水井采用内径300mm,外径360mm的钢筋混凝土井管。

该工程地层由第四系人工填土(Q4ml)、第四系全新统河流冲洪积(Q4al+pl)成因的细砂及卵石、上统灌口组(K2g)泥岩构成,地下水位平水期场地稳定水位在标高493.52m~492.62m

该工程发包人为国有企业。

二、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过程中的特别处理

(一)清单开项的特别处理

本工程大量采用锚索,其中4束预应力锚索长2880.5m5束预应力锚索长7150.0m6束预应力锚索长1219.0m。其造价占整个工程的造价约12.8%

2013清单规范将“锚杆(锚索)”以一个项目的模式开项,其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钻孔、浆液制作、运输、压浆;锚杆(锚索)制作、安装;张拉锚固。

我们在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基于降低锚杆(锚索)不因实际施工过程中钢绞线用量变化(锚固长度、束数变化)导致该项目综合单价失效的风险考虑,在遵循钢筋混凝土桩将成孔砼浇筑与钢筋分离,分别列项的基本原则,将锚杆(锚索)按钻孔灌浆和钢绞线制作安装张拉分别开项,具体开项见下表:

价格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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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控制价的特别处理

1. 旋挖钻孔灌注桩

本工程旋挖钻孔灌注桩造价占整个工程造价比例约23.3%,其正确性对招标价格的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依据现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信息价,本项目旋挖钻孔灌注桩的综合单价中机械费为736.76/m。该价格与《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6期发布的旋挖机在成都市的市场租赁价格为430/m(该价格包括设备的租赁费、燃油费、设备操作人员的工资)偏高太多。为了使旋挖钻孔灌注桩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更结合实际,不偏离市场太远,达到招标控制价与市场基本一致的目的,在编制该项目招标控制价时,将旋挖钻孔灌注桩的机械费×0.584的系数(注:0.584=430/m÷736.76/m)。

2. 余方弃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余方弃置”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余方点装料运输至弃置点;成建价[201304号文件规定,成都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应包含土方处置费和运输补贴费;该项目地勘报告显示,基坑土(石)方包含大量连砂石,存在利用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确保“余方弃置”项目综合单价的科学合理性,就应该正确考虑其运输距离、土(石)方处置费和政策规定补贴费以及连砂石的回收利用费因素。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以上因素具体考量如下:

1)土方处置费和运输补贴费

成建价[201304号文件“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和成建价[201306号文件“关于我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规定,土方开挖的连砂石用于相关工程被综合利用的不属于弃置土(石)方,不适用于规定的补贴标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每立方米土(石)方的外运处置价格补贴不得超过40元,工程项目在三环路以内的,按补贴标准的80%100%执行。由于本项目工程在三环内,招标控制价按高限的原则,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土方处置费和运输补贴费综合单价按40/m3计列,工程量按余土外运工程量减去连砂石利用工程量计算。

2)连砂石利用

关于本工程连砂石利用价值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不确定因素:(1)本工程基坑实际开挖的连砂石数量与现有勘察资料载明的连砂石数量是否一致;(2)合同施工周期内连砂石是否能够得到100%利用;(3)连砂石综合利用产生的销售收入是否能达到《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6期中发布的60/m3的市场价格。正是由于以上3个影响价格条件的不确定性,为了使“余方弃置”项目综合单价具有招标竞争力,能够得到市场的接受,降低实现标准,招标控制价按连砂石利用率50%、连砂石利用产生的销售收入是信息价的50%30/m3

3)弃土运距

本项目建设地址临近天府广场,参考附近建筑物的弃土运距的平均取值情况,本工程弃土运距按20公里运距计算招标控制价。

依据以上考量,编制的“余方弃置”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27.7m3

3. 降水、排水

该工程设计有20口降水井,每口降水井深30m。根据现行规定,基坑降排水在主体结构完工、地下室后浇带施工结束、基坑回填完毕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方可停止降排水。本工程降排水合约规划由一家施工单位全部完成。按照计划工期,项目从基坑支护施工开始到建筑物竣工工期为30个月,其中基坑支护施工工期为6个月,主体结构完工、地下室后浇带、基坑回填完毕的施工工期为12个月,由此得出该工程降排水时间为18个月,占施工总工期的60%。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基于“降水、排水”招标清单工程量为900天、招标控制价按现行计价定额计价的情况下,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60%

三、招标结果的风险提示及处理

招标项目开标后,我们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商务标进行了复核,并就发现的风险给招标人提供了防范措施建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结果与招标控制价主要差异

该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5039828.00元,经招标确定的中标价为人民币19799240.00元。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差异主要体现在“余方弃置”和“降水、排水”项目上。

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余方弃置”和“降水、排水”项目差异对比情况如下:

价格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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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比分析表明:“余方弃置”项目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比招标控制价低79.5%,“排水、降水”项目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比招标控制价高34.5%

(二)差异原因分析

1. “余方弃置”

“余方弃置”项目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如下:

招标控制价“余方弃置”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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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余方弃置”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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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方弃置”项目中标单位商务标报价比招标控制价低的主要原因如下表(设置表格反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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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降水、排水”

“降水、排水”项目中标单位商务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如下:

招标控制价“降水、排水”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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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降水、排水”综合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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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排水”项目中标单位商务标报价比招标控制价高的主要原因是:中标单位商务标报价中潜水泵的抽水台班是按从基坑支护到建筑物竣工30个月整个施工工期每天都要抽水考虑计算,招标控制价中潜水泵的抽水台班是按从基坑支护到建筑物竣工30个月×0.6考虑计算。

(三)风险分析

1. “余方弃置”项承包商报价是建立在以下四个前提条件——(1)现有勘察资料载明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是一致的;(2)基坑开挖中的连砂石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周期内得到100%利用;(3)连砂石销售收入不小于40/立方;(4)弃土地点在1公里范围。

本工程基坑开挖的连砂石数量与承包商的判断一致、合同施工周期内连砂石能够得到全部利用、综合利用产生的销售收入必须大于40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弃土运距1公里的考量明显不足。由于余方弃土工程数量大,该项目单价差异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达到13%。因此,承包商这个判断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合同的安全执行,也使合同潜在一定的风险。

2. “排水、降水”项的综合单价承包商报价偏高,如果项目实际工期超出招标清单中拟订的30个月工期较多,后续增加的降排水费用会对总造价产生较大的影响,也使合同潜在一定的风险。

(四)给招标人提供的建议

为了降低招标人风险、提高合同履行能力,给招标人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 余方弃置

在授予承包商施工合同和执行合同时:(1)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约定;(2)要在合同中注明施工过程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余方弃置”项的综合单价不能调整;(3)要在施工管理中关注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实际地质情况、承包商连砂石实际利用和销售收入情况,以便判断合同执行的风险大小;(4)建议发包人给予承包商在连砂石方面,包括需求信息、连砂石供需配置、时间条件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以保证其合理利用。

2. 排水、降水

由于该工程存在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不一致的可能性,建议招标人在签订正式合同时,特别约定降排水实际工期超出招标清单拟订工期后,“排水、降水”合同综合单价如何调整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