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Cheng D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CDEC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相关的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院校等单位以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时,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共党员未达3名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协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支出、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协会相关信息。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起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完善服务。积极管理规范会员的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并维护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研究和探索工程造价、招投标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和政策,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 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00号1栋1单元27楼35号。办公室电话:028-62604681。邮政编码:610000。网址:www.cdzj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工程造价及招投标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行业调查报告,全面反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的标准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以及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建立工程造价及招投标行业自律体系,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自律诚信检查及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检查活动;
(六)配合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工程造价及招投标的投诉,及时向会员通报、分析投诉处理案例;建立工程建设纠纷调解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多元化解决纠纷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建设行业经济纠纷和矛盾,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调解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七)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工程造价和招投标方面的信息的调查、收集、发布;编辑出版工程造价、招投标刊物、资料和会刊。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服务系统,向会员提供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技术信息咨询以及法律咨询服务;
(八)做好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建立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组织好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培训和造价从业人员的考核和继续教育,做好全国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考核、继续教育的服务;
(九)开展本行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工程造价优秀成果、优秀论文评选以及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表彰鼓励先进;
(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计价和招投标等方面的经验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国际、国内本行业的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
(十一)开展本行业先进单位、优秀企业的宣传推介服务,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大力宣传推介本行业先进单位、优秀企业;
(十二)根据协会发展需要或会员要求,适时组织会员开展其他有益的行业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工程造价和招投标行业内信誉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机构;
(三)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四)工程造价和招投标从业人员;
(五)注册造价工程师;
(六)工程造价和招投标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七)境内外工程造价和招投标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网上填报);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四)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有权要求本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连续3年足额交纳会费的,其代表方可具备参选成为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目标任务;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十)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一、四、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协会书面报告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选举也可由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权:
一、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办事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二)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办事机构其他日常事务。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本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三)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处理本机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本协会会员、专职工作人员或单位会员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工作人员由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各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成都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他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协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达到3人以上时,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协会及协会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一)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15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每人200元/年,统一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成都市民政局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8日第七届第三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