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出台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4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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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2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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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改革思路,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1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部门关系,简化监管程序,提高招投标效率,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优化。
我厅印发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2016]349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些事项需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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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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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2016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为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